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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瓊中50多噸稀土被盜採 12名被告人最高獲刑6年

2016-08-02 16:48:49|來源:中新網|編輯:杜軍帥

海南瓊中50多噸稀土被盜採 12名被告人最高獲刑6年

  8月2日,瓊中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海南首例非法開採稀土礦案件。圖為非法開採稀土礦遺留下的現場。 黃葉華 攝

  中新網瓊中8月2日電(付美斌 方茜 鎖琦)8月2日,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瓊中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非法開採稀土礦案件,該案涉案人員眾多,社會影響巨大,是海南省首例非法開採稀土礦案件。最終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5名被告人袁某軍、李某、馮某幹、廖某、黃某陽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個月、五年、四年六個月、四年,並分別處以袁某軍、李某、馮某幹、廖某罰金人民幣25萬元,黃某陽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7名被告人劉某濤、賴某房、王某清、李某權、高某生、岳某、李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七個月,並分別處以人民幣5000元至5萬元罰金。被告人高某生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5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黃某(另案處理)、廖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策劃在海南無證擅自開採稀土礦出售,在馮某幹、袁某軍的帶領下,黃某、廖某、黃某陽、賴某房、劉某濤在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瓊中縣”)中平鎮丁架坡村附近山地探測到了稀土礦産。

  為了實施採礦作業,2015年7月,黃某、廖某、李某、袁某軍、馮某幹商定五人共同出資200萬元開採位於瓊中的稀土礦,其中,袁某軍、李某出資100萬元,黃某、廖某、馮某幹出資100萬元,盈利後雙方五五分成;並由黃某、袁某軍各自在農業銀行開立賬戶,作為非法採礦的公用賬戶。之後,五人陸續往兩個公用賬戶匯入資金。同時商定黃某負責開採、銷售礦産,袁某軍負責租賃採礦需要的山地及保安工作,馮某幹則協助黃東管理採礦工地上的事。

  海南瓊中50多噸稀土被盜採 12名被告人最高獲刑6年

  8月2日,瓊中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海南首例非法開採稀土礦案件。圖為庭審現場。 黃葉華 攝

  由於人手不足,黃某、袁某軍、李某等3人相繼雇傭6名被告人從事以下事宜,黃某陽負責非法採礦的生産技術工作、指揮工人施工,共領取2.3萬元報酬;劉某濤負責管理非法採礦的賬目及採購生活用品和零星物資,共領取9200元報酬;賴某房監督工人施工,共領取8100元報酬;王某清幫助租賃山地、協調賠償事宜、聯繫車輛運輸物資,共領取5300元報酬;李某富負責採礦工地的保安工作,共領取2500元報酬;李某權和劉某濤一起管理採礦的賬目及採購事宜,李某權共領取7100元報酬。

  為解決採礦所需的山地問題,黃某、廖某、李某、袁某軍、馮某幹商定,出資25萬元讓高某生幫忙租賃當地農戶的山地,向海南省天然橡膠産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烏石分公司南方作業區3隊隊長岳某疏通關係,以及協調和當地政府部門的關係。在徵得土地後,岳某同意並配合馮某幹、黃某陽等人在南方作業區3隊2號林段裏搭工棚、挖大池進行採礦作業。

  解決了採礦所需山地問題後,黃某和廖某從江西、廣西、湖南等地購買、運輸發電機、離心泵、空壓機、塑膠管道、硫酸銨、氯化銨、碳酸氫銨、草酸等設備及化工原料用於採礦。黃某從江西雇傭了幾十名工人到礦地進行採礦作業。黃某陽和阮某鋒(另案處理)則指揮工人在丁架坡村和南方作業區3隊2號林段進行挖洞、鋪設管道、挖大池等採礦作業。

  2015年10月21日,瓊中縣國土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非法採礦點進行查處,黃某、廖某、袁某軍、馮某幹、黃某陽、劉某濤、王某清等人從非法採礦點緊急逃離,並將8.87噸稀土半成品運到屯昌縣烏坡鎮的“青澳龍灣溫泉”處存放,再由黃東等人運回江西省定南縣出售。

  經鑒定,黃某、廖某、袁某軍、馮某乾等人在南方作業區3隊2號林段處非法採礦所造成的稀土礦産資源破壞REO(碳酸稀土)總量為53.86噸,價值141.95萬元。

  法庭認為,12名被告人違反礦産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同時由於本案係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軍、李某、馮某幹、廖某、黃某陽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劉某濤、賴某房、王某清、李某權、高某生、岳某、李某富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並且袁某軍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主審法官指出,稀土被譽為“工業的維生素”,用途廣,作用大,是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也是戰略性保護物資,此案不僅涉及非法開採國家稀有礦産資源,而且涉及破壞地區生態環境,案件的依法公開審理是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法律懲戒,對稀有礦産資源及環境保護的宣傳,對法院司法公正的彰顯與司法公信力的一種提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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