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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明確海上司法管轄權

2016-08-03 11:57:29|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濤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翟磊):中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佈了《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中國法院作為沿海國法院對中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權。根據最新規定,非法進入中國領海,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中國領海、非法進入中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産品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都將依據中國刑法予以懲處。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國管轄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談及這一司法解釋的對應法律和出臺意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王淑梅表示,涉海司法解釋是根據中國相關國內法,遵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結合司法實踐,作出的具體實施性規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領海主權之外,還規定了毗連區管制權、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與管轄權、在他國管轄海域的航行權利、行使公海六大自由的權利以及分享國際海底區域人類共同繼承財産利益等。我國《領海與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也在國內立法中作出了相應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這一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我國海上司法管轄權,對於依法處理海上違法犯罪的具體執法,維護海洋生物資源與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中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産品等犯罪行為,將依照中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外國船舶、人員到中國管轄海域進行的非法侵漁、調查等行為,司法解釋也做出了具體規定,並適當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撈的定罪標準。其中,非法進入中國領海,具有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中國領海、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産品等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情形的,將依據中國刑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對此,王淑梅介紹説:“近年來,外國人駕船從海上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進行捕撈、調查等非法活動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次司法解釋對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外國船隻與人員,支持行政機關依據《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對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捕撈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有關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捕撈水産品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為促進海洋事務司法協助和國際合作,司法解釋還對域外行政執法證據的採信標準作出了規定。

  這部司法解釋,涵蓋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這在最高法近年來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極為罕見。對此,王淑梅解釋説:“這樣安排一方面是因為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中出現關於涉海案件法律適用的各類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行政和司法不同領域;另一方面涉海法律問題本身相互關聯交叉,把涉海刑事、行政、民事規定在一個司法解釋中,有利於綜合理解與適用。專門就涉海案件的審理制定綜合性司法解釋,也體現了人民法院積極行使海上司法主權,堅決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決心。”

  司法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管轄權則是國家司法權的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將對中國管轄海域積極行使司法管轄權,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海洋綜合管理職能,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維護中國領土主權及海洋權益。

  這一司法解釋已于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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