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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撿到手機扔垃圾桶 最後賠失主1300元

2016-08-04 13:15:16|來源:重慶晨報|編輯:鄧晨曦

  原標題:男子把撿到的手機扔垃圾桶 最後賠了失主1300元

  很多市民都有這种經歷和疑問,撿到包、手機等物品,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是據為己有,還是交給警察處理?如果據為已有或者私自處理掉會不會違法?近日,市民包先生就因為撿到一部手機私自處理掉了,為此賠償了1300元錢給失主。

  7月25日9時41分,渝北區公安分局雙鳳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報警,稱手機遺失在空港某銀行,求助民警幫忙找回。

  民警接警後立即趕到該銀行,見到報警的彭女士。彭女士告訴民警,她在上午9點鐘去銀行存錢,在自動櫃員機清理零錢的時候,將一部價值1300元的金色華為手機放在櫃員機上,離開時忘了帶走手機。四五分鐘後,彭女士發現手機拿掉了返回銀行尋找,卻沒有找到,希望民警能幫自己找回手機。

  彭女士的手機才買了兩個月,雖然不是很昂貴,但自己沒有工作,經濟並不寬裕,因此彭女士十分著急。民警按照相關程式調取銀行的監控,在監控中清晰地看到彭女士將手機遺忘在櫃員機上後,一名身著花T恤的年輕男子上前,並將手機拿走。

  民警在銀行工作人員的幫助下通過男子的取款記錄查詢到男子的相關信息,並通過其他方式查詢到男子的聯繫電話,核實撿到手機的男子是30歲的包某,民警撥通包某的電話,在電話中,包某承認自己確實在空港某銀行撿到一部華為手機,因為貪小便宜就沒有交給銀行處理而是順手拿走,但包某在離開時,邊走邊擺弄手機,發現手機鎖了密碼,試了很多次都不行,於是就將手機扔在銀行對面天橋下的垃圾桶離開了。

  民警告訴包某,撿到別人遺失的有價值的物品應該主動歸還或者交給民警處理,不能毀壞或者據為己有,否則將承擔賠償等相關法律責任。在民警的法制教育下,包某最終同意賠償彭女士的手機。

  7月31日,包某如約到雙鳳派出所,找到承辦民警,將賠償金1300元交到彭女士手中,並表示自己因為貪小便宜和不懂法律才吃了虧,以後再也不犯類似錯誤。

  渝北警方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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