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將不再開具戶口遷移情況等20種證明
原標題:20種證明派出所都不開了
公安部等12部門出臺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意見9月1日起施行
一家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如何證明“我媽是我媽”?類似這樣群眾辦事中的“煩心事”,今後有了解決之策。根據公安部等12部門近日聯合出臺的《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9月1日起,派出所將不再開具戶口遷移情況等數類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數類事項由派出所視情予以開具,而居民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等數類證明將由相關職能部門開具。
近日,公安部負責人表示,各地各有關部門都要對要求開具證明的事項進行徹底清理,對自行設定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一律廢止,並做好政策措施的銜接,避免出現服務和管理空檔。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反饋等機制,在辦理公共服務事項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時,凡是可以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公安部部署各省級公安機關都要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9類證明制定具體式樣、辦理流程。據新華社
以下20種證明派出所都不開了
戶口簿、身份證、護照能證明
●公民姓名
●公民曾用名
●公民性別
●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公民民族成份
●公民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地
●公民籍貫
●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戶口簿能證明
●戶口遷移情況
●住址變動情況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登出戶口情況
●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
●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以下9類需要派出所開證明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登出戶口證明
●親屬關係證明
●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非正常死亡證明
●臨時身份證明
●無犯罪記錄證明
●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