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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新規:非婚同居“分手費”欠條無效

2016-08-12 09:30:22|來源:成都商報|編輯:谷士欣

  沒有結婚卻一同居住生活,分手後打個“分手費”條子,事後又不認,於是引發官司。“分手費”問題一直是司法當中的一個熱點問題,是否支持,多年來存在不同認識。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四川省高院日前出臺並向全省法院下發《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這份意見針對普通生活中眾多的各類借貸難題都給予了明確。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意見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債務;因非婚同居産生的“分手費”無效。

  非婚同居債務認定

  因非婚同居産生的“分手費”無效

  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搜尋發現,10多年來,圍繞非婚同居等情況下産生的“分手費”問題是否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很多法官、專家都曾撰文發表意見。司法實踐中,判決支持和判決不支持的案例都存在。

  對這一熱點問題,四川省高院的意見明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産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等情形的,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因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同時,因託人情、找關係等請托行為形成的債務或者因賭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為所形成的債務,也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所簽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一方舉債

  原則認定為共同債務

  由於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産確認一般是混同的,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産生的債務,很難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所以,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會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然而,這樣的規定發展到現今社會,特別是“AA制”夫妻的出現和增多,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甚至出現有的夫妻離婚後惡意製造個人債務,將對方拉進債務中的尷尬局面。

  對此,四川省高院的意見明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外承擔償還責任。

  但是,意見明確,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産經營或共同生活的;屬個人債務的其他情形。

  “這一規定看似簡單,其實會産生很大的影響。”對此,李華東律師指出,生活中,如果夫妻財産明確是AA制,圈內朋友都知道,很多朋友都能證明這點,如果其中一個朋友借錢給夫妻一方,另一方完全不知情,這種情況下就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了。李律師指出,雖然有原則性規定,但在生活案例中,如何固定證據是一個重要問題。

  互聯網借貸平臺責任

  僅提供交易平臺

  不承擔擔保責任

  意見明確,互聯網借貸平臺僅負責提供交易平臺和制定交易規則,通過一定的規則實現促進借貸雙方達成借款合同的目的,其與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是居間合同關係,互聯網借貸平臺應承擔居間人的合同義務,出借人或借款人主張互聯網借貸平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互聯網借貸平臺以自有資金為出借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根據其與出借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互聯網借貸平臺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互聯網借貸平臺提供的是信息仲介服務,其根據與出借人、借款人訂立的居間合同,承擔居間人合同義務。

  合同效力認定

  非金融機構經常性

  放貸所簽合同無效

  而對於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意見指出,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自有資金對外進行的偶發性和臨時性貸款,同時收取適當的資金佔用費,當事人主張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借貸雙方合謀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實施犯罪行為的,意見明確,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如實施犯罪行為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雙方的共同目的,合同相對方請求確認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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