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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解析通報為何在誡勉前:受誡勉影響更嚴重

2016-08-14 10:09:37|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編輯:渠鴻儒

  【回復選登·問責條例】

  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為什麼在誡勉之前?

  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範圍多大,有無標準?

  編者按: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也有網友通過留言板提出相應的問題諮詢。本期“回復選登”,精選了兩則網友關於問責條例的留言和中央紀委研究室的回復,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一、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為什麼在誡勉之前?

  網友“那都不是事兒”:《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為什麼在誡勉之前?

  中央紀委研究室: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二、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範圍多大,有沒有標準?

  網友“我是風向標”:《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在一定範圍內通報,範圍多大,有沒有標準?

  中央紀委研究室:《條例》對通報範圍等問題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目的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密聯繫實際細化問責工作、制定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留下餘地。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範圍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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