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馬蓉起訴王寶強
原標題:馬蓉起訴王寶強
馬蓉起訴王寶強,要求刪除微博並置頂道歉30天。據北京朝陽法院官方微博報道,8月16日一早,馬蓉委託律師到朝陽法院立案。因認為王寶強14日淩晨所發微博侵犯名譽,馬蓉起訴王寶強,要求刪除8月14日00:21分發佈的微博並賠禮道歉。北京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謂名譽,從字義上解釋,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聲譽。也就是説,一個公民、一個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名譽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它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乃至其它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法人的名譽表示社會的信譽,這種信譽是法人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在它的整個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特別是企業法人的名譽,反映了社會對它在生産經營等方面表現的總的評價。法人的名譽往往對其生産經營和經濟效益發生重大的影響,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因此,除了我國憲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規很重視這項權利的保護之外,民法通則第101條在確認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同時,又以禁止性法律規範規定了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若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