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對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問責方式不同
7月8號,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明確強調對於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這次出臺的《問責條例》對具體的問責方式也進行了規定,並且針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整合製定了不同的問責方式。
據介紹,在現有的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引咎辭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在內的14種問責方式,此次《問責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對這些問責方式進行了整合。
根據《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依據情節嚴重主要有檢查、通報、改組三種,其中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 謝春濤:這次對黨組織追責最嚴厲的處理方式是改組,這樣的處理,對一個地方黨組織而言震動是非常重大的。那就是在中央看來,在上一級組織看來,你已經沒法自己解決問題了,一定要通過改組的這種方式來解決問題。如果用這樣的方式追責對黨組織而言是嚴厲的。我想對領導幹部個人而言,這個後果也是很嚴厲的。
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則分為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四種。其中,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這些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條例》強調“終身問責”
除了規定問責對象、問責情形和方式之外,在《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中,還專門用了一條的內容,強調要“實行終身問責”。
《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 謝春濤:這次條例當中對終身問責的規定我認為是一個很大的亮點,終身問責就會使我們的幹部感受到,你失職,失責。如果情形比較嚴重,影響必須惡劣,哪怕你離職了,哪怕你升職了,哪怕你退休了,黨組織都是不會放過你,都是要追責的。有些人可能覺得退休了這個追責無所謂了,但是我們看,在這之前因為反腐敗等等原因,有些退休的人也受到了追究。有的降級了,甚至是斷崖式降級,省部級降成了科級了。我想這樣的追責是嚴厲的,這樣的追責恐怕是沒有哪個人可以不在乎的。所以我認為終身追責這一條規定,會使我們的幹部們始終感覺到利劍高懸,始終感受到作為一個領導幹部,你承擔了責任一定要終身負責的。
《條例》強調對典型問題通報曝光
而對於問責之後的處理,《問責條例》還特別強調: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 謝春濤:該通報的還要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我想這樣的方式一定會讓我們的各級黨組織,尤其是主要的負責人感受到壓力。
所以我理解中央出臺問責條例,包括出臺其他的黨內法規,包括嚴明黨紀。其實並不是為了一定要處分多少人,一定希望多少人出問題。我想其實中央的問題,並不在於一定要處分多少人,中央的目的最好是我們哪一個領導幹部都不出事,都不失職,都不失責,我想這樣對黨好,對國家好,對老百姓好,對領導幹部個人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