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氣球飄數百公里後爆炸致2人死亡 判決賠償85萬
原標題:氫氣球飄出數百公里後爆炸致人傷亡
本報訊 廣告氫氣球是開業慶典中的熱門道具,但氫氣球具有危險性,其使用和管理者應當盡到謹慎管理的義務。河南某縣一購物廣場開業慶典活動中使用的一隻廣告氫氣球脫落後飄至數百公里外的江蘇省濱海縣境內,一兒童發現後將氣球撿回家中,數日後氣球發生爆炸,致房屋倒塌,造成兩人死亡、三人受傷。日前,濱海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並作出一審判決,製作氣球的被告河南某文化傳播公司與使用氣球的被告某量販公司分別被判賠償51萬餘元、34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河南某量販公司所屬購物廣場于2014年11月15日上午開業,被告河南某文化傳播公司為其組織開業現場的慶典活動,開業結束後,該購物廣場的一個廣告氣球脫落飄浮,于2014年11月21日飄落致濱海縣境內的陳某甲(兒童)家門前,陳某甲將氣球撿拾回家,一直放在家中。氣球下方係著的紅色宣傳條幅上印有“熱烈祝賀某購物廣場盛大開業”字樣。2014年12月11日陳某甲等兒童在自家屋內玩耍氣球,于當日下午5時左右,氣球發生爆炸,致房屋倒塌,將王某及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四人均為兒童)埋壓,陳某丙、陳某丁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某、陳某甲、陳某乙均受傷。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是高度危險物遺失造成的損害,廣告氫氣球的使用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而本案被告河南某文化傳播公司在未取得使用資質的情況下施放氫氣球,明顯具有過錯,被告河南某量販公司在選任慶典組織者時未能盡到審查義務,也有一定過錯。而陳某甲等兒童的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職責,應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認定兩被告連帶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並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周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