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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與中國受害者的和解並不能勾銷日本對華全部惡行

2016-08-17 08:27:03|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梁生文

  今年8月15日,即日本戰敗投降71週年之際,中國對日民間索賠聯合會決定將三菱綜合材料公司與二戰期間中國受害勞工簽署的《和解協議書》全文公佈,以供讀者了解此次和解協議的細節及歷史意義。

  漫漫索賠歷程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從包括中國在內諸多國家強行擄走了數量龐大的勞工赴日本本土及日本在二戰期間佔領的國家和地區充當苦力。據日本外務省公佈的數據顯示,二戰期間,日本在中國強行擄走了共16批38935人。2014年由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公佈的《強擄中國赴日勞工名錄》中一共收錄 了34282位勞工的姓名,其餘4000余位勞工則由於不會寫字或者字跡無法辨別等原因而丟失了姓名。這近4萬名同胞在二戰期間被日本強行擄走後,被迫在極其艱苦的環境下進行超高強度勞動,毫無基本的人權保障,更別提獲得相應的報酬。僅三菱綜合材料公司在日本的12處工礦點就強擄了3765名中國勞工,其中約720人在日工作期間罹難,佔了三菱綜合材料公司強擄中國數量的近五分之一。

  中國勞工對日本政府和企業的索賠始於上世紀90年代初,部分二戰期間的受害勞工及家屬紛紛致信日本駐華大使館要求賠償並進行道歉,但是日本政府基本沒有做出任何回應。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的成立,使得中國受害勞工的在爭取索賠的道路上獲得了諸多包括法律援助在內的幫助。1995年起,眾多日本律師作為中國受害勞工的代理律師,對日本政府及強擄中國勞工的日本企業提起訴訟。但是,這些訴訟案多數均敗訴。極少數獲得部分勝利的案件,也被日本政府及相關企業以各種理由拒絕道歉及賠償。

  2016年6月1日,日本三菱綜合材料公司與中國受害者團體在北京達成和解並簽署相關文件。三菱綜合材料公司表示“誠實承認存在中國勞工的人權被侵犯的歷史事實”,並向受害者及遺屬表示“深刻反省”和“深深道歉”。三菱綜合材料公司將以基金方式向每位受害者或遺屬支付10萬人民幣賠償金,並拿出1億日元用於建設紀念碑,2億日元用於調查失蹤的中國受害勞工。此案也堪稱中國民間對日索賠里程碑式的勝利。

  日本的惡行不止于強擄勞工

  在二戰期間曾經被日本強行擄走充當“慰安婦”的中國受害者同樣于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對日本政府提出訴訟,要求賠償和道歉,但絕大多數訴訟均告失敗。

  和中國被擄勞工數量尚且有一個大致的記載不同,中國在二戰期間被迫充當日軍“慰安婦”的婦女數量沒有任何官方的權威記載。只是有學者根據近年來的研究和實地調查,推算出在二戰期間日軍強行擄走充當“慰安婦”的中國婦女數量約為20萬。多麼恐怖的一個數字!其中不少甚至都沒有活著走出日軍的慰安所,被日軍折磨致死。倖存者中,幾乎全部都落下了終身殘疾,而且很多都終生無法生育。隨著時間的推移,仍然在世的受害者越來越少,據上海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蘇智良統計,截至2014年5月,仍然健在的受害者不超過47位。另一位作家段瑞秋在2015年初出版了《女殤——尋找侵華日軍性暴力受害者》,只找到27位倖存者。而且,這些倖存者由於年事已高且身體狀況堪憂,幾乎每隔幾個月就有一位逝世。這些受害者的逝世,不僅意味著一些歷史可能將永遠不為我們所知,更意味著這些身體和心靈上都曾遭到嚴重迫害的同胞們再也沒有機會親耳聽到來自當年施暴者的道歉。

  如果説日本當年強擄中國勞工,強徵中國婦女充當“慰安婦”的行為還只是對老一輩人造成傷害的話,那麼日本在二戰期間遺留在中國化學武器則仍然在對我們的同胞造成新的傷害。據不完全統計,日本侵華戰爭期間,一共在中國遺棄了約200萬件化學武器(該數字只是不完全統計了已知的日本在華遺棄化學武器,還有不少未被發現)。其中,僅在吉林省敦化市哈爾巴嶺就埋有超過30萬發化學武器,在黑龍江省尚志市和富錦市也分別發現過20余萬發和10余萬發。截至2006年9月,已在我國19個省、市和自治區的近100個地點相繼發現日本在華遺棄的化學武器。據資料統計,截至2005年,我國受到日本在華遺棄化學武器傷害的人數超過2000人,從日本投降至1997年,僅在吉林敦化當地因日本在華遺棄化學武器致死的受害者就多達747人(這僅是能夠獲得具體姓名的遇害者數量)。

  根據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規定,對以往遺棄在他國的化學武器,遺棄國負責在10年內銷毀。中日兩國均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日本也當然需要履行該《公約》的義務和責任。但是日本在處理遺棄在中國的化學武器過程中,卻不斷拖延並推卸責任。由於銷毀工作的嚴重滯後,日本本應在2007年完成的銷毀在華遺棄化學武器的工作,已經被推遲到2022年,而且根據目前的銷毀進度,日本極有可能在2022年仍然無法完成全部銷毀工作。

  在對待因為日本在華遺棄化學武器而致傷甚至致死的受害者時,日本也是依舊冷漠甚至無賴。對由於日本在華遺棄化學武器而受傷或是遇害者的家屬幾乎沒有做出過任何賠償。只是由於2003年8月發生在齊齊哈爾的日本在華遺棄化學武器泄漏事件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並産生了極大的國際影響,日本迫於國際輿論的壓力才支付了“醫療費和慰問金”,並且不承認是賠償。

  政府應該給予民眾更多支持

  無論是被擄中國勞工還是曾經被強徵為“慰安婦”的中國婦女,他們在對日本採取訴訟時多由民間團體負責支援、進行幫助,在日本在華遺棄化學武器問題上,雖然政府出面不少,但是至今為止的效果也仍然不理想。筆者認為政府還可以採取更多的措施。

  首先,在爭取道歉和賠償方面,政府應該給予民眾更多的支持。當年我國政府的確放棄了以國家的名義向日本索取戰爭賠償,但並沒有放棄民眾以個人名義向日本政府索取賠償的權利。我國政府即可以在國際場合給日本政府施壓,也可以在同日本政府進行其他外交談判時,把要求日本政府對中國民眾進行合理的賠償和道歉作為談判條件之一。

  其二,由於日本在華遺棄的化學武器仍然可能對我國民眾造成傷害。我國政府應注意宣傳,提高民眾對於可能産生危害的化學武器的識別能力和防範意識。並採取措施,督促日本政府更加高效、徹底地銷毀在華遺棄化學武器。

  其三,對於相關受害者,在爭取日方賠償可能暫時不會十分順利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我國政府先拿出一部分資金來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

  最後,應儘快做好相關歷史資料的蒐集及調查。如在“慰安婦”問題的調查研究方面,我們可以從韓國吸取更多的經驗;對於沒有獲得確切姓名的被擄中國勞工,能否通過調查獲得更為詳細的資料;必要的時候,在相關問題上甚至可以向日本的有識之士尋求幫助,以獲得更為全面細緻的歷史資料,更大程度上還原歷史真相,使後人銘記歷史。(風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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