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産工作考核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安全生産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6〕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省級政府安全生産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8月12日
(此件公開發佈)
省級政府安全生産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産責任,有效防範和遏制生産安全事故,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根本好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統稱各省級政府)安全生産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考核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負責組織,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五條考核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明確和落實黨委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嚴格工作考核,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
(二)推進依法治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完善地方安全生産法規規章和標準體系,加強安全生産監管執法能力建設,依法依規查處各類生産安全事故。
(三)完善體制機制。健全安全生産監管執法機構,強化基層監管執法力量,落實監管執法經費、裝備,創新監管機制,提高執法效能,健全安全生産應急救援管理體系。
(四)加強安全預防。建立和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深入推進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積極實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強化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準,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築牢安全生産和職業衛生基礎。
(六)防範遏制事故。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防控,生産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條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逐項扣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
第七條在健全安全生産體制機制法制、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認定,給予適當加分。
第八條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級(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九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強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況考核,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度,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評定。
第十條建立信息化考評系統,動態報送、審查考核任務完成情況。各省級政府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安全生産工作自評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現場核查抽查。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安委會審定、報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安委會向各省級政府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省級政府予以表彰。同時將考核結果抄送中央組織部、中央綜治辦、中央文明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政府,責令其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措施,向國務院安委會書面報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三條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降低考核等次等懲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和年度安全生産工作目標任務,擬定年度安全生産工作考核細則,經國務院安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各省級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産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