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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主任科員賺“路橋檢測錢” 5年受賄24萬

2016-08-22 05:20:34|來源:京華時報|編輯:韓基韜

  原標題:主任科員賺“路橋檢測錢”獲刑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曉飛)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公路養護處主任科員李某,在橋梁檢測計劃編制工作中為一家公司謀利,在5年內分5次收受好處費共計24萬元,後主動投案。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半,並處罰金20萬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記者獲悉,市三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決,駁回李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根據檢方指控,李某2006年進入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公路養護處工作。經查,2011年至2015年,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在橋梁檢測計劃編制工作中,為北京路橋瑞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謀取利益,並於每年春節前接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給予的感謝費,5次共計24萬元。

  2015年6月11日,順義區檢察院到路政局初查相關案件時,李某主動向局紀檢部門交代了其收受李某某錢款的犯罪事實。次日,李某被立案偵查,贓款已退繳。

  根據檢方提交法庭的證據,李某主要負責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具體包括橋梁檢測計劃的制定、維修改造計劃的制定以及一些技術管理工作。

  據悉,按照北京的具體情況,橋梁需要兩年檢測一次,由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下屬10個公路分局,具體負責組織每年的橋梁檢測工作。擬定計劃後經副處長、處長、分管局長簽批後在局內網上發佈給各個分局。每年路政局依照計劃向財政申請資金,將計劃下到各個分局後,分局具體執行計劃。具體選擇哪家檢測公司,是由各分局最後決定。

  根據檢方調查的證據,檢測計劃包括定期檢測和特殊檢測。定期檢測是固定的,每兩年必須檢測一次,所以沒有什麼裁量權。特殊檢測的計劃具有不確定性,要根據每年的情況具體制定,李某就有了一定的裁量權。雖然各級領導都審批,但因為李某是負責具體工作的,審批時會尊重李某的意見。由於選擇檢測公司的決定權在各個分局,檢測公司不能直接通過李某拿下檢測項目,因此,李某在特殊檢測中對相應的公路分局在項目安排上有所傾向,就能一定程度上幫助檢測公司多拿項目。

  李某供述稱,每次都是李某某先協調各個公路分局,協調好後再去找李某,讓其在制定計劃時對已疏通關係的區縣分局予以傾斜,多給幾個檢測計劃。從2009年至2015年的計劃通知都是其起草的,而檢測公司向其行賄是從2011年開始。

  最終,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構成受賄罪。李某自首且全部退贓,依法可減輕處罰。但結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宜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最終,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收到判決後,李某表示不服,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高,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訴。

  今年7月15日,市三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並結合李某具有自首、退繳贓款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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