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部門開展環保領域失信聯合懲戒 定期通報懲戒效果
法制網北京8月22日訊 記者王開廣 環保部等31個部門近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各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境保護部。
《備忘錄》提出,聯合懲戒對象為在環境保護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環境保護部定期匯總後提供給簽署本備忘錄的各部門。環境保護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各有關部門提供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
《備忘錄》要求,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限制或者禁止生産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停止執行生産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於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准;在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生産經營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
《備忘錄》強調,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將失信生産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有關部門將失信生産經營單位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
此外,推動各金融機構將失信生産經營單位的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的參考。推動各保險機構將失信生産經營單位的失信記錄作為厘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的參考。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眾上市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産經營單位予以重點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