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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處罰違停,謹防執罰經濟再現

2016-08-24 07:31:45|來源:京華時報|編輯:王瑞芳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辦法》明確,城管執法範圍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引起輿論的普遍關注。

  現代城市發展中出現的各種痹症,亟待管理者打破傳統條塊分割式的部門執法窠臼,以綜合性思維力推城市綜合執法改革。《辦法》擬將城市道路上的違法停車納入統一的城市管理執法範圍,符合綜合執法改革的趨勢,有助於實現對城市道路亂停亂放的綜合治理,從整體上提升現代城市管理水準。

  但是也要看到,違法停車處罰權的調整,涉及不同行政部門職權的劃分,以及背後綜合執法與專業執法領域的權限界分。從立法位階上看,主管部門以部門規章的方式作出這種調整,明顯力有不逮,法學專家稱層級低建議國務院立法所言不虛。當然,只要改革的方向對,完全可以將其納入行政執法體制的大框架,從更高層級上作出立法安排。我更關心的是,如果立法決策認可這樣的執法權調整改革,把城市道路違法停車處罰權交由城管部門,目前的城管執法局能夠勝任這份工作嗎?

  執法權背後連接著利益分配,處罰權更是如此。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執罰經濟怪胎,到目前為止都很難説已徹底剷除。缺乏完備的執法體制機制,缺乏高素質的執法隊伍,處罰權的授予帶來的很可能不是秩序安定,而是一些執法機構和人員對經濟利益的盲目追逐。

  近年來,城管執法過程中屢屢曝出暴力對抗事件,“臨時工”執法現象及其隨後“舍卒保帥”的處置方式多遭詬病,一度令整個城管執法公信力蒙羞,及至今日城管在老百姓中的口碑依然不佳。倘若不能從根本上重塑城管執法隊伍,形成規範化、程式化、法治化的城管執法機制,人們就很難放心將違法停車的處罰權交給城管部門。畢竟有前車之鑒,缺乏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和嚴格公正文明規範的執法機制保障,誰能確保處罰違法停車不會變成“唐僧肉”,加劇趨利性執法的不良動機呢?

  權力交給哪個部門更合適,這種執法體制上的改革,更多需要從國家治理需求和內在規律上考慮。但是不可忽視的是,權力授予的同時必須考慮行使者履行職能的能力。如果從綜合執法改革上看,《辦法》將城市道路違法停車處罰權納入城管執法範圍乃大勢所趨,那麼當下需要重點考慮的現實問題則是,如何提高城管執法的規範化建設水準,如何消除人們對於城管執法的不信任,如何從制度上徹底斬斷城管執法中的利益臍帶。説到底,公眾更多操心的不是把處罰權賦予誰,而是對執罰經濟再現的顧慮。(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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