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女教師被開除引關注 重病病人該怎麼請假?
原標題:患癌女教師被開除引關注 重病病人該怎麼請假?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女教師劉伶利生前因患癌被學校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引發了輿論熱議。與此同時,許多勞動者也對患病期間自己在單位的權益産生了疑問。如果自己患了重病甚至絕症,在用人單位可以享有怎樣的權利和保障?記者採訪了成都市人社局勞動關係處相關負責人。
患病可享3到24個月醫療期
患癌可適當延長
工作期間,如果生了重病需要治療,自然是合情合理的。據該負責人介紹,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者患病可以依照工齡享受3到24個月的醫療期,而在這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但延長醫療期的時長,原則上不超過本人原醫療期。
患病員工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病假工資的。據該負責人介紹,金額由企業制定,但底線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滿經鑒定不能繼續工作的
應退出勞動崗位
患了病,請了假,原則上醫療期內治療未終結時,單位是不能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
不過,如果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該員工就應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而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的員工,醫療期滿之後,也應當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也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該負責人表示,鑒定級別為一到四級的,很難正常勞動了。
最終被解除勞動合同後
單位要支付補償和補助
不過,若員工最終因患病失去勞動能力被解除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要支付補償和補助的。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此外,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根據四川省規定,患重病增加的醫療補助費,為一次發放醫療補助費的60%;患絕症增加的醫療補助費,為一次發放醫療補助費的100%。也就是説,患癌員工的醫療補助費,可以拿雙倍。成都商報記者 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