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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擬試點"認罪從寬" 專家:徐玉玉案嫌犯恐不適用

2016-08-30 20:20:25|來源:人民日報|編輯:靳松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開始審議有關決定草案,擬授權在北京等18座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

  根據兩高提交的試點方案,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現等情形的,經公安部或最高檢批准,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提起公訴。

  在29日下午的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中,徐顯明委員説,要打擊犯罪,國家又沒有那麼多司法資源。如果嫌犯自動認罪的話,就會節省國家的偵查資源,法庭就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一節省偵查成本,二節省法庭司法成本。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雙重價值衝突的背景下,就産生了這樣一個折衷的制度。

  “徐玉玉詐騙案”的嫌犯若認罪,也能從寬?

  草案第9條作出規定,“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不少參加審議的委員、代表建議從寬制度不能“一刀切”。

  趙少華委員表示,要根據案情的惡劣程度,一般性的刑事犯罪,認罪認罰了可以從寬,但是案情惡劣的,尤其是涉及影響社會治安、造成民眾恐懼心理的這些犯罪分子,不可手軟。

  許為鋼委員表示,對社會危害巨大,對社會情感難以寬容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他認罪認罰,可能在處罰上也不能從寬。他以“徐玉玉電信詐騙案”為例,“那六個犯罪嫌疑人,我相信他們都會認罪認罰,但是不是按照這個制度,對他們就可以從寬了?社會不會答應。”

  如何防止“花錢買刑”的問題?

  方新委員在審議中表示,如果沒有明確規定,那麼有一些重罪是不是認罪認罰了就可以從寬,這會不會出現“花錢買刑”的問題?因為現在畢竟是要進行試點,建議有更明確的規定。

  “從寬,寬到什麼程度,試點方案對此也沒有規定和限制。”方新委員解釋説,在適定刑期內從輕是一種從寬,減輕也是一種從寬;實刑變成緩刑是從寬,免除還是從寬。所以應該對從寬的尺度、底線有規定。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自由裁量權過大,有可能出現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甚至出現腐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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