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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七類司法救助申請人檢察機關應予以救助

2016-08-30 10:46:30|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救助細則》明確規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具體情形。

  《救助細則》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進行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範圍、救助的方式和標準、救助工作的具體程式、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違法責任追究等,涵蓋了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救助細則》明確指出,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採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在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過程中,檢察院應當遵循輔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時救助、屬地救助四大原則。

  《救助細則》對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範圍作出了嚴格限定,明確規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具體情形: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是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託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産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是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細則》規定,救助申請應當由救助申請人向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提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救助申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檢察院需要向外地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委託有關檢察院代為進行。

  在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方面,《救助細則》強調,各級檢察院應當積極協調政府財政部門將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列入預算,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救助細則》強調,各級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部門應當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強化監督措施。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在年度屆滿後一個月內,將本院上一年度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並附救助資金髮放情況明細表,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和上一級檢察院,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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