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規範集體林權流轉:權屬有爭議不得流轉
為確保集體林權流轉順暢,避免各種流轉“亂象”,近日國家林業局出臺《關於規範集體林權流轉市場運行的意見》。
家庭承包林地以轉讓方式流轉,流入方須是從事農業經營農戶
《意見》明確,集體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不包括依法徵收致使林地經營權發生轉移的情形。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暫不進行轉讓,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權屬不清或有爭議、應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未依法取得抵押權人或共有權人同意等情況下的林權不得流轉。林權流轉應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和林地林用及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意見》提出,對家庭承包林地,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流入方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農戶,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的,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採取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要事先報鄉(鎮)政府批准。林權再次流轉的,應按照原流轉合同約定執行,並告知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須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方可流轉。委託流轉的,應當有林權權利人的書面委託書。林權流入方應當具有林業經營能力,鼓勵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林地準入制度。
規範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構建全國統一林權流轉網絡監管體系
《意見》要求,各地要完善縣級林業服務平臺功能,逐步健全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加強林權流轉信息公開,可採取減免費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農戶和其他林業經營主體到林權交易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公開市場進行林權流轉交易。要引導和規範森林資源資産評估行為,向社會公佈評估機構不良行為,指導和監督森林資源資産評估協會工作。各地要加強林權流轉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網簽和面簽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信用承諾,並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同時,推進林權流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林權流轉市場主體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評價成果運用機制,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或授予榮譽性稱號時,將信用狀況作為參考條件;加強對林權流轉工作的指導,研究制定林權流轉具體操作規程,切實履行好林權流轉監督管理職責,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意見》還提出,各地要建立林權數據動態管理制度,實行林權權源表管理模式,將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權流轉合同、林權登記等涉及林權信息有序銜接集成,實現關聯業務協同管理。加快推進林權流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建設和建立林權信息基礎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林權管理的自動化、標準化和信息化。(顧仲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