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地“1平方米罰3元”不只是縱容違法者
近日,河南鞏義市村民舉報稱,該市青龍山慈雲寺景區內的水庫旁,有人在砍伐林木後,侵佔1845.5平方米土地建成別墅和農莊。當地國土資源局兩次按照“非法佔地1平方米處罰3元”的標準處罰,仍未能阻止非法佔地行為。(《京華時報》8月30日)
違法佔用林地1平方米才罰款3元,如此低的罰款標準讓人驚訝。當地國土部門給出的解釋是:“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非法佔用林地只能按照每平方米10元以下進行處罰。”
違法成本太低,對違法佔地者難以形成有效威懾,確實是違法佔地層出不窮的原因。但是,除了罰款就別無他法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面對違法佔用耕地的行為,國土部門只管開罰單,看似是依法行政,實質卻暴露了自己的懶政姿態。執法部門不敢硬碰硬,只想著做做樣子、擺擺姿態,怎能奢望違法者知難而退呢?
對違法佔地的行為,不僅要處罰違法者,還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將土地恢復原狀,亦需要對相關部門進行問責。這並非沒有先例。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過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偵查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有人非法佔用耕地,在國土部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後,違法者依舊我行我素,國土部門也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針對國土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檢察院將國土資源局告上法院,追究其“不作為”的責任。
違法成本太低,根本就不是非法佔用耕地的理由,其背後更突顯了相關部門的不作為,甚至是對違法者故意包庇。要為之承擔責任的人,肯定不能只是違法者。(張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