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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被判死緩蒙冤18年 劉吉強申請國家賠償1937萬

2016-09-02 05:04:50|來源:北京青年報|編輯:杜軍帥

  9月1日,吉林男子劉吉強向吉林省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對其蒙冤失去自由的18年2個月13天,共索賠1937萬餘元。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方面,劉吉強提出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賠償金,而非《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此外,他還要求賠償四險一金和一次性安置費等。

  索賠共計1937萬餘元

  這次申請國家賠償,劉吉強沒有聘請律師,委託代理人是其姐劉麗霞和姐夫劉明。劉吉強介紹,當天上午,他和姐姐去了吉林省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收下了相關書面材料。

  劉吉強案發生在18年前。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區內一名女子被害,後警方鎖定劉吉強為嫌疑人。1999年12月,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吉強死緩。2000年3月,吉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將本案發回重審。2002年,吉林市中院再次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2003年,吉林省高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今年4月19日,吉林省高院開庭重審此案。4月29日,劉吉強從監獄中無罪獲釋。

  賠償申請書顯示,劉吉強將失去人身自由的時間計算為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共計6647天,18年2個月13天,索賠共計19377595.56元。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劉吉強提出6點索賠請求,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8698327.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349163.85萬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四險一金共計3030104.01元,生命健康權賠償金50萬元,18年申冤費用180萬元和一次性安置補助費100萬元。

  此外,劉吉強還要求吉林省高院在全國主流媒體、吉林各個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消除惡劣影響,要求吉林市船營公安分局、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吉林市檢察院、吉林市中院、吉林省高院向其賠禮道歉,清除由公安機關、監管部門所有關於申請人的犯罪記錄,包括紙制檔案、電子檔案等。

  劉吉強要求道歉的單位,不包含吉林省檢察院。此前,吉林省檢察院復查此案後,于去年7月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審建議。今年4月再審開庭時,檢方當庭建議改判無罪。

  要求賠償“四險一金”

  賠償申請書顯示,在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方面,劉吉強提出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賠償金,而非《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據劉吉強計算,其一共被羈押6647天,其中工作日4577天,公休日 1872天,法定假日 198天。劉吉強認為,其被羈押及服刑期間,每日24小時失去自由,變相剝奪了休息權。因此,應以每日三個工作日計算,其中8小時以外的16個小時應按加班計算雙倍工資,公休日按雙倍工資計算,法定假日則應按三倍工資計算。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劉吉強申請按50%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計算,索賠4349163.85萬元。

  劉吉強認為,他三次被判處死緩,特別是在被吉林市船營公安分局羈押7天7夜中,遭受了殘酷的刑訊逼供,痛不欲生,身體和精神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他在申請書中説:“18年的冤獄生活,長期蒙受屈辱、憤恨、絕望的煎熬,精神幾近崩潰,心理遭受了常人難以承受的折磨,造成刻骨銘心的傷痛。父母身體原本健康,因兒子蒙冤,長期的屈辱、憤恨積鬱成疾,患上惡性腫瘤相繼病逝。孤身一人的申請人經常思念父母淚流不止。人生最重要的時光,被無辜禁錮在監獄高墻之內。我失去的絕非僅僅是18年時光,也絕非是普通的喪親之痛,更絕非用日工資賠償可以彌補的。”

  值得注意的是,劉吉強還提出要求依照《社會保障法》賠償社會保障金,要求賠償“四險一金”,其中,養老金總額為1453029.30元,住房公積金總額為1220236.30元,計算方式為1998年至2024年(劉吉強60歲時)。索賠“四險一金”的訴求,在過去的申請國家賠償案例鮮見,劉吉強表示,如果沒有蒙受入獄,他會像普通人一樣有工作,而不是無業遊民,也會簽勞動合同。他認為“四險一金”的待遇是自己應得的。

  文/本報記者 李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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