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高管受賄250萬獲刑6年 行賄人獲2年緩刑
原標題:國企高管受賄250萬獲刑6年
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現年54歲的李某曾是密雲經濟開發區總公司總經理,在未履行招投標的情況下,將價值一億余元的供暖等工程發包給高某。高某獲得凈利潤約1000萬後,代表單位向李某行賄25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順義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6年。據悉,高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其單位被判處罰金100萬元。
1997年至2008年,李某在擔任密雲經濟開發區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未按國家規定進行招投標,將公司價值一億余元的供暖等工程發包給高某的鍋爐安裝公司。其間,為逃避繳稅,經李某同意,高某所在公司使用與開發區總公司並無業務往來的河北大成縣某水暖安裝隊發票結算工程款5000余萬元。2009年3月,李某表示買房需要錢,高某向其行賄250萬元。
1999年6月18日,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公款200萬元用於馮某(時為李某女朋友)、黃某(李某之母)為股東的北京某工貿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驗資證明,後於該月將本息全部歸還。
2014年3月,市監察局接到審計署關於李某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等問題的審計移送處理書,市紀委決定對李某立案調查。李某經密雲縣紀委電話通知到市紀委接受調查,但其始終不承認受賄250萬元的犯罪事實,稱250萬元是向高某借的。市紀委于2014年9月29日將該案移送順義區人民檢察院,該院同日以挪用公款、受賄罪對李某立案。同年10月17日,李某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此外,李某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鋻於李某挪用公款後及時歸還,未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損失,犯罪情節輕微,法院依法對李某所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順義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