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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超過48小時不算工傷”的法理和情理之爭

2016-09-07 16:44:14|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蔣麗麗

  深圳某廠女工腦死亡後家屬仍堅持治療但終告不治,要求認定工傷,因超過法定搶救時限遭人社部門拒絕,雙方最後對簿公堂家屬敗訴。按照現行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9月6日《新快報》)

  工傷保險的本意不是懲罰,不是賠償,是為了督促僱主採取更安全的生産條件,減少職業傷害和工作傷害,所以在我國的工傷保險繳費設計中,工傷保險費用的繳納是僱主全額繳納,僱員不用負擔此項保險費用,也就是説,工傷保險是僱主完全負責制。

  社會保險制度的特性之一就是保障弱者或者弱勢一方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條件,尊嚴,讓他們能相對公平的和強勢群體共同生活在同一片藍天下,也是基於此,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於工傷認定的範圍和情況非常寬泛,比如前幾年爭論不已的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了車禍算不算工傷的問題,從最初的爭議到最終的認定和被公眾普遍接受,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的普惠性以及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已經非常完備,也正是出於保護弱勢一方的考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已經是對傳統工傷界限的突破,要知道,在很多國家,因為自身疾病發作或死亡的,並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至於為什麼要規定“48小時之內”這樣一個看起來比較“冷血”的規定,立法者其實也是有著各方利益的綜合考量的——如果不設時間限制,那麼僱員可以以任何突發的疾病來找僱主要工傷保險賠付,如果規定時間限制,那到底是24小時好,48小時好,72小時更妥帖,或者更多,在具體的時間確定上,立法者也是綜合了各方利益權衡,最後定了一個48小時的搶救時限,超過了,不算工傷,沒超過,算工傷。

  這其實就和一些違法犯罪的人在被抓以後定罪一樣,年滿十八周歲,即使剛剛過完生日,也要按成年人量刑定罪,但是如果未滿十八周歲,可能就是另一種量刑標準,即法律的剛性總要通過設置嚴格的邊界和尺度來體現,不然法律的尊嚴何在?

  但涉及到醫學上的人命搶救以及對弱勢群體的工傷保險費用的撫慰,法理的理性和“無情”與醫學搶救意義上的生命無價形成了法理和情理之爭,更多的人傾向於要在特例面前偏向情理,體現社會溫度,鼓勵人心向善,制度向善,增進社會和諧,這是有道理的,但是個案對條例、規定的突破會不會因為現代媒介的傳播造成從眾效應,從而使法律條文的威嚴和效力大打折扣呢,也完全有可能,所以在情理和法理之間,如何抉擇,也確實考驗相關地方部門的智慧。

  或許,我們可以在堅持法理、維護法律尊嚴的前提下,適當啟動民政或者慈善救助,彌補弱者“屋漏偏遭連夜雨”的人生悲哀,也不失為一條解決之道。(何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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