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滾動>>正文

三處長因工程招投標被放倒 “節日快樂”成受賄暗號

2016-09-12 10:22:29|來源:中新網|編輯:趙妍

  原標題:三處長因工程招投標被放倒 “節日快樂”成受賄暗號

  為承攬北京市某局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系統、執法監督平臺等項目,北京一公司總經理朱某分別向北京市某局處長周某、副處長呼某和曹某行賄共計90萬元。近日,記者獲悉,市二中院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朱某單位罰金50萬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此外,記者了解到,呼某、曹某和周某除收受朱某錢財外,還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受賄罪,分別被市二中院、朝陽法院判處11年、3年6個月和3年有期徒刑。

  ■指控

  承攬工程行賄某局三處長

  據檢方指控,朱某于2010年至2014年間,為承攬北京市某局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系統項目、更換市局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及配套系統建設項目和執法監督平臺項目等,先後多次給予該局信息通信處原副處長呼某、曹某,該局科技信息化部有線處原處長周某錢款共計90萬元。2015年3月25日,朱某被查獲。

  今年6月8日,該案在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在庭審中,朱某當庭認罪,其稱自己無前科、社會危害性小,希望法院酌情對其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承攬北京市某局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系統等項目時違反法律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被告人朱某作為該公司的總經理,係行賄行為的具體實施者,應認定為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鋻於朱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且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使用緩刑;另外,朱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對被告單位可認定為自首。

  綜上,市二中院一審以犯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50萬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案情

  每次行賄都説“節日快樂”

  2010年,北京市某局要做加密電視電話會議系統,時任信息通信處副處長呼某帶隊考察各廠商。

  按照朱某的説法,當時,他作為華為公司獨家代理商陪同呼某考察。2010年下半年,呼某打電話説華為的産品挺好。

  不久後,呼某主動約朱某吃飯。朱某稱,席間呼某説考察後感覺華為的産品不錯,可以考慮用他們的産品,但是想要中標的話,按合同的5%拿點費用。

  後呼某表示該項目需要有涉密資質的公司合作,“剛好有家公司找到我,説了解到市局的這個系統想用華為産品,他們想從我這裡拿設備。我同意了。”此後,這家公司作為總包商參加招投標並中標。中標後,從朱某公司拿設備。

  “沒有他的幫助,我拿不到項目。”朱某説,為感謝呼某,2011年至2014年的中秋節以及春節期間,他分六次給了呼某共計50萬,錢都是用報紙包著裝在塑膠袋裏。朱某稱,他每次給錢時都會説一句“節日快樂”,呼某明白這是感謝費。

  呼某在證言中稱,是朱某主動找的他,並説想要參與設備採購的投標,希望他能給予支持,“我説華為的設備不錯,可以支持,在後來的一次見面中,我和朱某談到了感謝費,確定為50萬”。

  呼某稱,整個招投標由市局裝財處負責,後該項目需圖像處起草一個文件,推薦三家公司、建議一家公司,圖像處在起草文件時向他彙報,打算建議朱某挂靠的公司,其表示同意,後來朱某挂靠的公司中標了。

  幫助中標送30萬買車錢

  2004年至2011年間,曹某曾任北京市某局信息通信處副處長。2010年中旬,市局督察總隊要建執法監督平臺系統,曹某負責此事。

  朱某供述稱,曹某作為市局執法監督平臺項目的負責人,在市場上對電話錄音設備進行了調研。後來曹某找到他,説市場上沒有找到符合他們要求的電話錄音儀,問其能否開發一款。後他做了樣機並按曹某要求改進。對方比較滿意,説會向項目總包商推薦。

  後朱某公司中標,並簽訂了採購合同。此後,曹某提出要買一輛途觀車,費用大概30萬元,讓其幫忙解決。朱某稱,為了表示感謝,他給了曹某30萬。

  曹某承認,他推薦了朱某的産品,並收了朱某給的30萬元。

  不具資質行賄10萬“堵嘴”

  周某在圖像處任處長期間認識了朱某,當時兩人沒有業務往來。2010年,周某調任有線處任處長,兩人接觸頻繁,併合作多年。

  2014年2月,市局有一個程式控制交換機改造項目招標,最終由北京一家軟體技術公司中標。施工期間,周某看到朱某的員工在幹活。朱某解釋説,他借助這家公司的資質參與投標,實際由他們運作。

  兩個月後,朱某約周某到市局南門對面,在車上給了周某10萬元現金。“我認為,朱某給錢是我發現了他的公司不具備投標條件,為了堵住我的嘴,我收了錢也沒説出去。”周某説。

  “在承攬項目後,周某挑了我很多問題”。朱某稱,有一次吃飯,周某説沒他簽字,項目驗收通不過,“我怕他不給通過驗收,也擔心他把我排擠出市局的項目,因此給了他10萬元。”

  ■判決

  呼某受賄916萬獲刑11年

  現年55歲的呼某,因涉嫌受賄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羈押,2015年1月5日被逮捕。

  除收受朱某的50萬元賄賂外,呼某還接受多家公司請托並收受賄賂。經法院查明,呼某于2003年至2014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某局原信息通訊處副處長、科技信息化部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付某(另案處理)接受相關公司的請托,為相關公司承攬業務提供幫助。

  為此,呼某先後收受相關人員給與的賄賂款共計91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呼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2015年12月23日,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呼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1萬元。

  曹某受賄126萬獲刑3年半

  現年57歲的曹某,因涉嫌受賄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羈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經朝陽法院查明,自2007年到2010年間,在多個項目招標過程中,曹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企業中標,並收受企業給與的賄賂共計12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曹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以及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鋻於曹某在因其他違紀行為被調查時,主動交代受賄的事實,係自首,其親屬退繳了違法所得,故對其從輕處罰。2016年7月8日,朝陽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周某受賄28萬獲刑3年

  現年53歲的周某,因涉嫌受賄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羈押,2015年1月5日被逮捕。

  經朝陽法院查明,自2007年到2014年間,在多個項目招標過程中,周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企業中標,並收受企業給與的賄賂共計2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以及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鋻於周某在辦案單位找其談話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坦白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犯罪事實,其親屬退繳違法所得,故對其從輕處罰。2016年7月14日,朝陽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京華時報記者鄭羽佳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