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容拉票賄選侵蝕黨和國家肌體

2016-09-13 21:34:59|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網站|編輯:楊玉國

  作者:程雪陽

  2016年9月1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三次會議,依法確定45名全國人大代表因拉票賄選當選無效。此前,在8月26日,中紀委曾通報,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玉焯在該省多場選舉中,存在“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索要財物,搞拉票賄選,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等違法行為,因此將其“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

  從鄭玉焯案等人被查處到全國人大召開常委會確定45名代表當選無效,體現了中央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的堅定決心。此次遼寧賄選風波是繼2014年四川衡陽賄選風波之後,在我國地方選舉中暴露出來的又一起大規模、系統性賄選,而且波及層次之高,牽涉面之廣,都是前所未有的。這一案例給我們帶來了許多警示,值得認真檢討和分析,絕不容拉票賄選侵蝕黨和國家肌體。

  一、賄選嚴重侵蝕黨和國家的肌體

  賄選通常具有隱蔽性,危害性不像吃拿卡要或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讓人有切身的、直觀的體會,因此常常被人忽視。但從黨和國家的建設和發展角度來看,其卻像是大壩之上的螻蟻,侵蝕著黨和國家的肌體,因此不能輕易處之,更不能姑息縱容。

  首先,賄選破壞了黨的團結統一。我們黨之所以是先鋒隊,之所以在群眾中和社會上有堅強的領導力和號召力,核心在於全體黨員能頂住權力、金錢、美色等各種誘惑,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帶領人民建設更加美好的社會。然而,我們能期待那些通過資本和權力黑手上位的官員,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旨、路線、方針和政策嗎?能期待他們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謀福祉嗎? 毫無疑問,答案都是否定的。因為在這些人看來,只有金錢和權力才是最重要的。今天為了上位可以進行賄選,那麼賄選成功後,為了金錢和權力,他們同樣可以拉山頭、搞幫派、搞團團夥夥,破壞黨的團結統一。

  其次,賄選破壞了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律制度,嚴重危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早在1979年我國就以制定《選舉法》的方式將選舉制度予以法律化了。作為國家之棟樑,全民之表率,政府官員和人大代表應嚴格遵守該法以及相關法律,才能為我國的法治國家建設奠定一個良好的社會基礎。然而,這些大搞賄選的官員和代表卻只是把法律挂在嘴上,甚至將其當作一紙空文。上樑不正下樑歪,如果這樣的行為不予制止和嚴懲,那麼又如何要求民眾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呢?民主法治國的建設又從何談起呢?因此,依法治國首先也必須從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抓起。

  最後,賄選還敗壞了政治風氣,腐蝕了群眾對於黨和政府的信心。人大代表,特別是全國人大代表,肩負著代表人民參政議政、討論和決定國家重大事務的光榮使命,因此通常都是由在全國各條戰線上的“勞動模範”、“先進人物”等社會精英來擔任。在人民群眾的心目中,通常來説往往都是的正面形象。然而此次遼寧賄選風波無疑是對人大代表良好形象的嚴重損害。長此以往,清明康健的社會風氣和政治風氣必然變得渾濁,甚至會讓人産生世風日下的錯覺。也正是因為看到了這一點,中央這次不僅嚴懲了直接參與賄選的相關人員,而且還嚴厲追究了原遼寧省委書記王珉的政治責任,因為王珉“身為省委書記沒有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未按照中央要求履行換屆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遼寧省有關選舉發生拉票賄選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二、通過制度建設防微杜漸

  如何避免遼寧賄選風波或類似的情形再發生呢?筆者認為,還是要像小平同志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中所明確指出的那樣,“切實改革並完善黨和國家的制度。從制度上保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促進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首先,要加強對選舉機構的監督。在此次遼寧賄選風波中,作為負責選舉事務和選舉工作的領導之一,鄭玉焯不但沒有依法公正履行職責,反而“索要財物,搞拉票賄選,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從而將本應依法主持選舉的機構變成了一個賄選機構。而王珉作為遼寧省委書記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對此竟然不管不問,放任自流。由此觀之,加強對地方選舉機構的監督是非常必要的。除了現有的監督機制外,筆者認為,中央可以適時考慮在全國人大以及黨內建立常規性的選舉督導機制。在地方人大或黨委選舉時,責成或組建專門的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從而確保對相關選舉過程進行事前和事中的監督。

  其次,要優化候選人提名機制。特別是要向全社會公開候選人的姓名和基本情況,並標明提名主體,以提高提名過程的透明度,接受公眾和輿論的監督。特別是在介紹候選人信息時,不僅要一般性地介紹其姓名、年齡、職業等最基本的情況,而且還要介紹候選人的工作能力和履職計劃,加強選民與候選人的互動。

  最後,在投票環節要堅決貫徹“秘密投票原則”。這一原則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其可以確保行使賄賂或恐嚇之人無法得知選舉人是否依約投票,進而減少對選民的賄賂與恐嚇。我國的《選舉法》已經確立了這一原則,但在實踐中的落實程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因此在未來的選舉過程中,應當加強制度和技術的完善,來確保具體投票人的投票結果不被外界所知悉,唯有如此,方能確保選民的自由、獨立以及選舉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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