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政務信息不予共享的須有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國務院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新華社北京9月19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近日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的原則要求、主要任務和監督保障作出規定。
《辦法》指出,要加快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享,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準。政務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依法採集、依法授權管理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信息資源。按照資源共享屬性,政務信息資源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同時嚴格規定“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辦法》強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的原則。《辦法》規定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編制工作流程,由各政務部門依據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分別編制並維護、更新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在此基礎上,形成動態更新的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辦法》要求,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應儘快與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對接,原則上通過統一的共享平臺實施信息共享;凡屬於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共享信息提供部門要確保所提供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共享信息使用部門應按照本部門職責合理使用,並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同時,要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
《辦法》強調,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每年度向國務院提交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網信辦建立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和網絡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網絡安全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同時,將目錄編報和接入目錄管理系統的要求分別納入到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驗收環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網信辦組織編制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對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信息情況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