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快締結引渡條約步伐 海外追逃"獵狐行動"取得新進展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吳倩):近日,中國公安部開展的海外追逃“獵狐行動”又取得新進展:在逃三年多的經濟犯罪嫌疑人陳某從法國被引渡回國。這是中法引渡條約2015年生效後兩國間首例成功引渡逃犯。國際刑法學專家、北京師範大學教授黃風表示,近年來中國加快與發達國家締結引渡條約的步伐,這是開展追逃國際司法合作的有效方式。
根據中國公安部發佈的信息,2009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陳某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000余萬元人民幣,並於2013年逃匿法國。2014年國際刑警組織對陳某發佈紅色通報。法國警方去年10月將陳某抓獲。隨後,中國依據中法引渡條約通過外交渠道向法國提出引渡請求。在雙方協作下,陳某于9月15日被押解回國。這是繼意大利、西班牙之後,中國在歐洲國家成功引渡逃犯的又一經典案例。國際刑法學專家、北京師範大學教授黃風表示:“腐敗犯罪、經濟犯罪外逃人員選擇的外逃目的地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這些國家開展追逃合作更多要訴諸國際司法合作方式,引渡是在追逃方面國際司法合作的典型方式。近年來中國加快和發達國家的商談引渡條約步伐,我們和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亞已經簽訂引渡條約,也在同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進行有關談判。比如,最近中國與加拿大達成共識,準備商談締結引渡條約具體程式問題,開啟締結引渡條約的進程。”
目前,中國已同40多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黃風教授表示,由於中國《刑法》中規定有死刑,對於堅持“死刑不引渡”原則的國家,在締結引渡條約時雙方會對此做出具體規定:“我們現在和這些國家締結的引渡條約中都有‘死刑條款’,就是説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情況下被請求方可以拒絕提供引渡合作,但是如果請求方向被請求方作出保證,保證不判處或不執行死刑的話對方可以提供引渡合作。這個條款掃除了中國和已經廢除死刑國家及一些發達國家開展引渡合作的最大法律障礙。”
黃風教授指出,對於一些尚未締結引渡條約的國家,中方在追逃時也可以依據互惠原則提出引渡請求,在提出有關請求時要注重加強對彼此法律制度的溝通了解:“提出引渡請求,特別是在和對方沒有締結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對方會對請求方的引渡請求提出嚴格要求,要求提供相關犯罪證據,那麼我們提供的材料怎麼能夠符合對方法律要求是個重要問題。有時我們的引渡請求基本原則都符合,但是因為一些具體材料不符合對方法律程式和法律標準就被擱置或拒絕了。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中國相關法律制度的解釋,因為有些外國主管機關對中國的法治特別是刑事法治還缺乏了解和認識。所以,我們在引渡合作中要加強相互溝通、了解和信任。”
前不久召開的二十國集團杭州峰會上,二十國集團領導人一致批准通過《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在華設立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以及未來兩年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行動計劃等事項。黃風指出,這些共識對有關國家間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具有重要意義:“這種原則的精神就是不給任何外逃腐敗分子提供避風港,多邊場合達成這種政治原則是要讓各國都依據這一基本共識,指導本國的相關立法和司法工作,而且對個案處理也會帶來影響,在開展具體合作時雙方主管機關會考慮到這些政治共識。”
對於追贓工作,黃風教授表示,國際條約中規定了很多方法,要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來進行。比如,可以在資産所在地提起民事訴訟,可以開展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裁決,也可以在資産所在地提起反洗錢調查等獨立的法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