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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協警假借辦案強姦賣淫女 騙財又騙色獲刑14年

2016-09-24 14:53:30|來源:人民法院報|編輯:渠鴻儒

  本報訊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洪 維)在派出所當協警,雖無正式編制,但也是執法機關一員,理當知法守法,嚴格執法。但福建省廈門市的一名協警卻反其道而行之,以協助民警辦案之便利,對失足婦女搶劫、詐騙並強姦,不僅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也把自己送進了牢房。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詐騙罪、強姦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陳某係廈門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實習協警,曾多次協助民警抓捕、看管犯罪嫌疑人。2015年8月11日22時許,陳某在協助派出所民警看管賣淫女劉某某時騙取劉某某信任,以幫助劉某某保管支付寶內錢款為由騙取劉某某支付寶賬號及密碼,分兩次轉走劉某某支付寶賬戶內人民幣9.52萬元至自己的興業銀行卡,嗣後即支出了部分款項並將其中的6萬元轉移至其建設銀行卡內。同月17日,被害人劉某某找陳某欲要回上述錢款,被告人陳某以該錢款已被其應酬出去為由未實際支付。

  2015年8月17日23時許,被害人張某某應招在廈門市思明區某酒店為陳某提供性服務後,陳某以其是“警察”為由查看了張某某的手機支付寶,並要求張某某從支付寶中轉人民幣5萬元到其賬戶。張某某稱支付寶轉賬無法及時到賬,表示願意從其民生銀行卡內取現金人民幣1萬元給陳某。

  陳某帶著張某某外出取錢時,張某某開始逃跑並呼救,陳某抓住張某某對其進行毆打及言語威脅,將張某某重新拉回酒店房間。隨後,陳某強行與張某某發生了性關係,並將張某某支付寶中人民幣10萬元轉入其興業銀行卡中。

  被害人張某某在得以離開後即至附近派出所報案。2015年8月18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陳某的住處將其抓獲。同月20日,公安機關依法將被告人陳某興業銀行卡中的人民幣10萬元進行凍結。案件審理期間,陳某的家屬代為退繳詐騙所得贓款人民幣6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對原判認定詐騙的事實及罪名均無意見,但對搶劫罪及強姦罪的認定表示不服,因此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9.52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0.04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姦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上訴人陳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原判在對上訴人陳某量刑時,已綜合考慮其具體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所作量刑並無不當。

  據此,廈門中院駁回陳某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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