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懲戒“老賴”——全面深化改革探索之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

2016-09-25 22:07:50|來源:新華網|編輯:楊玉國

  新華社北京9月25日電 題:最大限度懲戒“老賴”——全面深化改革探索之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

  新華社記者

  中辦、國辦近日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成為我國懲戒失信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將有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最大限度擠壓“老賴”活動空間讓其“處處受限”,增強法院執行查控能力破解執行“老大難”……意見公佈後,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梳理出意見的五大看點。

  看點一:是否“失信”將成入黨、入伍、公務員錄取重要參考

  記者梳理髮現,此次發佈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包含具體措施多達100余項。

  在任職資格限制方面,意見明確,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意見提出,將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産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及黨員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此外,失信被執行人在擔任國企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高管、社會組織負責人等方面都將受限。

  “對失信被執行人錄(聘)為公務人員、入黨、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以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與十八大以來強調的從嚴治黨精神高度吻合,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確規定對失信者實施此方面的限制。”劉貴祥説。

  看點二:全面懲戒措施讓老賴“處處受限”

  除了在入黨及擔任公職方面的限制,意見與此前出臺的規定相比還新增了對失信被執行人授予多種榮譽、從事特定行業及項目等方面的懲戒措施。

  “這份意見是目前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聯合懲戒失信方面的文件。涉及的領域涵蓋了國家管理和市場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每項懲戒措施都極具威懾性。”劉貴祥説。

  意見明確,將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況作為評選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條件,作為文明城市測評的指標內容。

  有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取得的文明單位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參加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獲得的道德模範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

  意見還提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方面,意見再次明確了乘坐火車、飛機、住宿星級酒店、高消費旅遊、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以及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方面的限制措施。

  意見同時強調,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

  看點三:確保聯合懲戒措施落到實處

  劉貴祥介紹説,為了增強意見的實操性,意見專門規定了懲戒措施的落實途徑。

  “信息公開與共享既是實現聯合懲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聯合懲戒的措施之一,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至關重要。”劉貴祥説,意見規定了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信息列入政務公開事項。要打破信息壁壘,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建立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記者在意見中看到,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系統的對接,通過網絡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反饋懲戒情況。

  據了解,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了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和查詢功能,平臺目前已歸集公共信用信息近5億條。

  意見還提出,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加快懲戒軟體開發進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在本單位的管理、審批、工作程式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進行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

  “完善黨政機關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制度,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意義重大。”劉貴祥説,“意見規定了加強協助執行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工作綜治考核責任和強化對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干擾執行的責任追究三項具體內容。要求制定具體的工作機制、程式,明確各協助執行單位的具體職責。”

  看點四:強調增強法院執行查控能力

  “人民法院的執行查控能力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認定的前提和基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必須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劉貴祥説。

  他介紹説,意見規定了加快推進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拓展執行查控措施和完善遠程執行指揮系統三項具體內容。要求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整合完善現有法院信息化系統,實現網絡化查找被執行人、查找控制財産的執行工作機制。

  意見提出,要通過政務網、專網等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絡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建、工商、交通、農業、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外匯管理等政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銀聯、互聯網企業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網絡連接,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及土地、房産、存款、金融理財産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産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應用。

  在拓展執行查控措施方面,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拓展對被告和被執行人財産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執行人財産報告制度、律師調查被執行人財産制度、公告懸賞制度、審計調查制度等財産查控制度。

  看點五:注重保障被執行人合法權利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劉貴祥説,“失信被執行人一經認定,對當事人影響巨大,必須依法、慎重認定,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範,並賦予當事人救濟權。”

  為依法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意見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範,明確對被執行人的風險提示與救濟以及失信名單的退出和懲戒措施的解除機制。

  “如果認為有問題的,可以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有關法院必須在三日內做出審查。審查如果沒有支持失信被執行人的異議,那麼他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劉貴祥説。

  意見同時規定,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人民法院要在三日內屏蔽或撤銷名單信息。失信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記者羅沙、榮啟涵、陳菲、羅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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