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失信被執行人評先受獎從業將處處受限

2016-09-25 21:18:45|來源:新華網|編輯:楊玉國

  新華社北京9月25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全文如下。

  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式認定的被執行人失信信息是社會信用信息重要組成部分。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有利於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高司法公信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勵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水準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

  (二)基本原則

  ——堅持合法性。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實施。

  ——堅持信息共享。破除各地區各部門之間以及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信用信息壁壘,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

  ——堅持聯合懲戒。各地區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

  ——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聯動。各級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同時發揮各方面力量,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治理,實現政府主導與社會聯動的有效融合。

  (三)建設目標。到2018年,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顯著增強,執行聯動體制便捷、順暢、高效運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更加科學、完善,失信被執行人界定與信息管理、推送、公開、屏蔽、撤銷等合法高效、準確及時。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各類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有效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執行難問題基本解決,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

  二、加強聯合懲戒

  (一)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1.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參股、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審慎性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2.發行債券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3.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4.股權激勵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協助終止其行權資格。

  5.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審核的參考。

  6.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審批登記的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

  7.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政府採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

  (二)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1.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2.獲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請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作為其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三)任職資格限制

  1.擔任國企高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股權方派出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式依法免去其職務。

  2.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3.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

  5.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6.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將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産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及黨員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7.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四)準入資格限制

  1.海關認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失信被執行人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2.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從事藥品、食品安全行業從嚴審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産經營、礦山生産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行業;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上述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式要求予以變更。

  3.房地産、建築企業資質限制。將房地産、建築企業不依法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記入房地産和建築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其企業資質作出限制。

  (五)榮譽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將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況作為評選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條件,作為文明城市測評的指標內容。有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取得的文明單位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得參加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評選,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後獲得的道德模範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予以撤銷。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律師身份信息、律師事務所登記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為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

  3.授信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要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要從嚴審核。

  (六)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1.從事不動産交易、國有資産交易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不動産登記情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購買或取得房産、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産;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土地、礦産等不動産資源開發利用,參與國有企業資産、國家資産等國有産權交易。

  2.使用國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使用國有林地項目;限制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草原徵佔用項目;限制其申報承擔國家草原保護建設項目。

  4.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水流、海域、無居民海島、山嶺、荒地、灘塗等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項目以及重點自然資源保護建設項目。

  (七)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1.乘坐火車、飛機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乘坐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飛機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住宿賓館飯店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住宿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國家一級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費住宿場所;限制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高消費旅遊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遊,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遊相關的其他服務;對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遊等級評定的度假區內或旅遊企業內消費實行限額控制。

  4.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其財産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5.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産品。

  6.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八)協助查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失信被執行人身份、出入境證件信息及車輛信息,協助查封、扣押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協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

  (九)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並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懲戒力度

  公安、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要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

  (十一)鼓勵其他方面限制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使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結合各自主管領域、業務範圍、經營活動,實施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三、加強信息公開與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開

  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並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平臺、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

  (二)納入政府政務公開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要求,將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信息列入政務公開事項,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要依據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依法開展。

  (三)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區各部門之間要進一步打破信息壁壘,實現信息共享,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金融、稅務、工商、安全監管、證券、科技等部門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四)共享體制機制建設

  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信息共享體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府與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金融機構、社會組織之間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建立社會信用檔案制度,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重要信用評價指標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四、完善相關制度機制

  (一)進一步提高執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進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整合完善現有法院信息化系統,實現網絡化查找被執行人和控制財産的執行工作機制。要通過政務網、專網等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絡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商、交通運輸、農業、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外匯管理等政府部門,及各金融機構、銀聯、互聯網企業等企事業單位之間的網絡連接,建成覆蓋全國地域及土地、房産、存款、金融理財産品、證券、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産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應用。

  2.拓展執行查控措施。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拓展對被告和被執行人財産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執行人財産報告制度、律師調查被執行人財産制度、公告懸賞制度、審計調查制度等財産查控制度。

  3.完善遠程執行指揮系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要建立執行指揮中心和遠程指揮系統,實現四級法院執行指揮系統聯網運行。建立上下一體、內外聯動、規範高效、反應快捷的執行指揮工作體制機制。建立四級法院統一的網絡化執行辦案平臺、公開平臺和案件流程節點管理平臺。

  (二)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1.完善名單納入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執行案件的辦理權限,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決定是否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2.確保名單信息準確規範。人民法院要建立嚴格的操作規程和審核糾錯機制,確保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準確規範。

  3.風險提示與救濟。在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前,人民法院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風險提示通知。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名單錯誤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糾正,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銷;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被執行人對駁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失信名單退出。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內屏蔽或撤銷其失信名單信息。屏蔽、撤銷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通報給已推送單位。

  5.懲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單被依法屏蔽、撤銷的,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單位要及時解除對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確需繼續保留對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並明確繼續保留的期限。

  6.責任追究。進一步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對應當納入而不納入、違法納入以及不按規定屏蔽、撤銷失信名單等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三)進一步完善黨政機關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制度

  1.進一步加強協助執行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抓好落實工作。各級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要制定具體的工作機制、程式,明確各協助執行單位的具體職責。強化協助執行工作考核與問責,組織人事、政法等部門要建立協助執行定期聯合通報機制,對協助執行不力的單位予以通報和追責。

  2.嚴格落實執行工作綜治考核責任。將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情況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中的有關要求。

  3.強化對黨政機關干擾執行的責任追究。黨政機關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並將落實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範圍。堅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對有關部門及領導幹部干預執行、阻擾執行、不配合執行工作的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將其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常態化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要確定專門機構、專業人員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各項任務落實情況,並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強化問責。負有信息共享、聯合懲戒職責的部門要抓緊制定實施細則,確定責任部門,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措施在2016年年底前落實到位。各聯合懲戒單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系統的對接,通過網絡自動抓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反饋懲戒情況。同時要加快懲戒軟體開發使用進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單位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

  (二)強化工作保障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關於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要求,強化執行機構的職能作用,配齊配強執行隊伍,大力推進執行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加快推進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系統與執行指揮系統的軟硬體建設,加快推進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加快推進各信息共享單位、聯合懲戒單位的信息傳輸專線、存儲設備等硬體建設和軟體開發,加強人才、資金、設備、技術等方面的保障。

  (三)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加快推進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及時將加強執行工作、推進執行聯動、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加強聯合懲戒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確保法律規範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

  (四)加大宣傳力度

  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信用懲戒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監督和輿論引導作用。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形成輿論壓力,擴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影響力和警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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