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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走前妻車被判盜竊 明星經紀人稱遭陷害屢敗屢訴

2016-09-27 11:15:41|來源:廣州日報|編輯:趙妍

  原標題:開走前妻車被判盜竊 明星經紀人稱遭陷害屢敗屢訴

  45歲的譚某8年前閃婚娶了他人“二奶”,閃離後開走前妻車被控盜竊,他堅稱遭前妻陷害,這宗案件經歷了6次庭審,3次被法院判刑,2次被廣州中院發回重審,從實刑改為緩刑又改為實刑。經最高院指令再審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作出裁決,維持原判。

  文/廣州日報記者魏麗娜

  一宗案值7.5萬元的盜竊案,經歷了6次庭審,3次判決,最高院指令再審。被告人譚某8年前閃婚娶了他人“二奶”,閃離後開走前妻的車被控盜竊。從身價百萬的明星經紀人到鋃鐺入獄的盜竊犯,被告人譚某的人生跌宕起伏,出獄後他不斷申訴。昨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維持原判。

  案件起因:發現妻子被包養後離婚

  2007年6月,在一次飯局中,譚某通過遞紙條搭訕而相識黃某,4個月後閃婚。譚某説,黃某住在番禺區一處高檔住宅,不工作卻不缺錢花。多番打聽,他才發現黃某是一位富豪的情人,已被包養七八年。

  黃某解釋稱,她做情婦是生活所迫的無奈之舉,結婚後她就會斷絕跟富豪的往來。譚某提出要求,黃某必須和富豪斷絕關係。

  譚某稱,結婚一個星期後,富豪知道了黃某結婚,馬上斷了她的經濟來源。黃某認為是譚某在將結婚的事告訴了富豪才導致她沒錢花,此後二人吵鬧不斷。結婚28天后,兩人閃離,沒有財産糾紛。

  被告行為:開走前妻車 拒不歸還

  法院再審查明,譚某與黃某離婚後,多次騷擾黃某,並多次打報警電話,舉報黃某的住處有人賭博,公安機關派員到現場調查,卻並無此事。

  2008年2月26日上午8時許,黃某到發現其停放在停車場的案涉車輛不見了,小區保安部告知其車輛是被其丈夫譚某開走。黃某報警後,公安機關要求譚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歸還車輛,但譚某沒有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也沒有歸還車輛。同年7月1日,公安機關在廣州一酒店將譚某人贓並獲。

  焦點之爭:開走車是秘密竊取嗎?

  法院再審認為,本案有以下爭議焦點:1.譚某開走黃某的車輛是否屬於秘密竊取。2.譚某竊取案涉車輛時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譚某辯稱其將黃某的汽車開走經過了黃某的同意,開車所用的車鑰匙也是黃某交給其,黃某為了報復才指證其盜竊。

  法院查明:譚某與黃某經常吵架,感情不和而離婚。關於黃某同意其將案涉車輛開走使用,並將車鑰匙交給其的辯解無證據證實,有悖常理。

  譚某稱其刷案涉汽車的出入卡將車開出停車庫,而據當時值班的保安員證實因為知道譚某是黃某的丈夫,所以打開欄杆讓譚某將車開出。

  譚某與黃某均承認在離婚前兩人曾換車開,經鑒定,案涉汽車價值75000元。譚某在案涉車輛的所有人黃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案涉車輛開走,保安員也不知情,譚某開走案涉車輛屬於秘密竊取。

  法院再審認為,譚某將該車開離黃某停放汽車的小區車庫,剝奪了黃某對該車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所有權,排除了黃某對該車的控制權、支配關係,建立自己的非法控制、支配案涉車輛關係,其行為已經證實其非法佔有該車的主觀故意。

  譚某在知道黃某報警後要求黃某撤案作為其還車的條件,在黃某不同意撤案的情況下一直非法佔有、使用汽車,進一步證實了其非法佔有汽車的主觀故意。

  法院再審:罪名成立 維持原判

  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現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原審上訴人譚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被害人黃某所有的案涉車輛,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根據譚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二審維持原判並無不當。

  2012年4月7日,譚某刑滿出獄後,先後到廣州中院、廣東省高院、廣州市檢察院、廣東省檢察院等省內的司法機關申訴,全部都因申訴理由不成立被駁回。2015年1月,譚志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後,第一巡迴法庭受理了申訴,並約談了譚志堅。2015年12月30日,最高法作出指令再審決定書。

  昨日,廣州中院作出裁決,維持原判。譚某聽判後情緒激動,表示將繼續申訴。

  案件時間線

  2009年

  4月1日,番禺區法院認定譚某犯盜竊罪,判刑4年3個月;隨後廣州中院裁定發回重審;

  同年,番禺區法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隨後,譚某再上訴,廣州中院再發回重審。

  2010年

  番禺區法院第三次作出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年;

  譚某上訴,廣州中院維持有期徒刑3年的判決。

  2012年

  4月7日,服刑滿3年釋放;

  4月28日,譚某向廣州中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隨後,譚某到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10月被駁回。

  2015年

  1月,譚某向最高法申訴;

  12月,最高法指令廣州中院再審。

  2016年

  8月5日,廣州中院開庭再審;

  9月26日,再審宣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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