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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實施細則”出臺 來京人員明起可申領居住證

2016-09-30 09:34:08|來源:中新網|編輯:趙妍

  京華時報訊(記者常鑫)昨天,北京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北京市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頒布,北京市346個戶籍派出所將從10月1日起受理北京市居住證申請。

  據悉,自10月1日起,本市公安機關346個戶籍派出所將正式受理來京人員申領北京市居住證;10月8日起,受公安機關委託的首批346個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站將為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併發放北京市居住登記卡,此卡將作為來京人員已申報暫住登記的憑證。

  按照實施細則,區級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人身份信息、在京暫住信息的審核,制證信息的上報,存疑的證件證明材料向行政部門轉遞,派出所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髮放、簽注、補領、換領、變更、登出等證件管理,流管站負責辦理申報暫住登記和居住登記卡的發放、簽注、補領、換領、變更、登出等。工商、住建委、規劃、教育等部門,也按照實施細則,負責審核相關材料。

  來京人員在申報暫住登記、申領北京市居住證和辦理變更、簽注等手續過程中,應當對提交證件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首次領取北京市居住登記卡,申領北京市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北京市居住證簽注、變更手續不收取費用,補領、換領北京市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發佈。

  實施細則規定,對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可到“首都之窗”網站查詢。

  居住登記卡 到京3日內應辦理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來京人員應當自到達本市之日起3日內,到居住地流管站申報暫住登記,領取居住登記卡。

  申報暫住登記除了要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等相關身份證明,還要提供在京住所證明,並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申報時應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如果提供的證件、證明齊全,可以當場發放居住登記卡。

  辦理暫住登記所需要提交的住所證明,分為4種情況。自有住房要提供房産證明或不動産權證,如果還沒有取得這兩個證件,要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租房人員要提供有效期內的租房合同,上面還要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租賃期限等。寄住或借住人員要提供房主或戶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證明,在學校、醫院等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則要提供加蓋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居住證 15日內應制發

  實施細則明確,來京人員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並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除了要求提供身份證明,以及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申領居住證要求的條件更嚴格一些。要填寫《居住證申領表》,提供居住時間證明,可以是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卡,或者暫住證。

  實施細則還對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進行了明確。其中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和連續就讀證明分別包括兩種情況,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3種情況。

  經審核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發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發的,可延長至30日。申領人領取居住證時,需持《居住證受理回執單》、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暫住證 視情況“分流”

  此外,從10月1日起,本市戶籍派出所將停止辦理暫住證業務。來京人員持有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且已滿6個月的,如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應當向居住地戶籍派出所提交相關證件證明申領北京市居住證。不符合北京市居住證申領條件的,應當向居住地流管站提交相關證件證明辦理暫住登記,領取北京市居住登記卡。

  對於已申領暫住證且在證件有效期內的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滿前,將合理安排到戶籍派出所或流管站申領北京市居住證或辦理暫住登記的時間,避免因人員集中、長時間排隊等候等原因帶來不便。

  居住證有效期一年 期滿要簽注

  據介紹,居住登記卡自簽發或簽注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滿後持有人如果繼續在京連續居住,應于期滿前30日內,持本人居住登記卡及辦證時要求攜帶的證件、證明,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簽注手續。

  居住證自簽發或簽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後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于期滿前30日內,持本人居住證及辦證時需要攜帶的證件、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一旦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或者辦理簽注時無法提供相關證件、證明,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使用功能將中止。如果能在使用功能中止6個月(含)內補辦簽注手續,使用功能可恢復。如果超過6個月,需要按照流程重新辦理居住登記卡和居住證。而其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在有效期內因損壞難以辨認,或者身份信息發生變化、證件遺失、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等,都需要持本人的相關身份證件,以及居住登記卡或居住證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流管站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應的換領、補領、變更等手續。

  為了方便,實施細則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暫住登記、領取居住登記卡或申領居住證。經入戶核查情況屬實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將予以辦理,但需要提供醫學出生證明、居民戶口簿、結婚證等能夠證明存在監護、親屬關係的證明及書面委託書(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除外)。

  -詳細規定

  辦理居住證所需3類條件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

  (1)加蓋在京用人單位公章且有至少6個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係證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距經營期限屆滿不少於6個月的營業執照。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

  (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戶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的原件或複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租賃期限等內容的租賃合同或協議。租住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的複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租賃期限等內容的租賃合同或協議。

  (3)居住在學校、醫院、研究所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3.連續就讀證明

  (1)在本市小學、中學取得學籍並就讀的,提供由所在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2)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學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新聞背景

  居住證持有者可享受相關權利

  據了解,在今年8月召開的北京戶籍改革新聞發佈會上,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暫住證”到“居住證”的轉變,意味著北京對非京籍常住人口將從“管理”轉為多方位服務。根據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作為必要條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領取居住證後,符合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的,即可參與積分落戶。除了積分落戶,居住證還是權益的保障。除了保障國家規定的三項權利、六項服務和七項便利,北京市還將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動態調增持證人的權益,不斷擴大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務的範圍和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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