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遊購買象牙製品或構成犯罪
新華社北京10月4日專電(記者熊琳)因攜帶裝有象牙製品的行李箱,選擇無申報通道入境時被當場查獲,郭某被法院以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碩提醒,出國旅行攜帶象牙製品回國或有可能犯罪,需謹慎。
郭某與朋友組團去東非自助旅行。旅行期間,郭某等人先後兩次在布隆迪購買象牙製品。儘管知道象牙及製品不能帶回國,但出發前,旅行團中的遊客陸某説找了關係,能夠帶回國。因此,部分遊客又買了一些象牙及製品,委託陸某帶回國。後陸某再三考慮決定只帶自己的部分,郭某主動提出給大家帶,並要求酬勞。最終,郭某帶了5副象牙象棋和其他象牙製品,陸某帶了2副象牙象棋、1根牙尖,還有其他象牙製品回國。
到達機場後,郭某、陸某等三人走入無申報通道。海關對托運行李檢驗時發現疑似象牙製品。經鑒定並稱重,郭某攜帶的象牙製品毛重20余公斤,確認價值人民幣近100萬元。陸某後亦被查獲並另案處理。
王碩表示,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不以牟利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同時,該罪是沒有入罪數量或數額起點的。只有情節顯著輕微,才不作為犯罪處理。本案中,法院考慮郭某攜帶的象牙製品是除陸某之外的一同前往非洲旅遊的人員購買的,分攤到每個人身上,數量並不大,可以認定購買人員是為留作紀念,不具有牟利目的。但郭某攜帶的象牙製品的重量和價值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
最終,法院判處郭某有期徒刑5年,罰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