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國際在線報道:據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網站消息,8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佈《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北京市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約車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市在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下,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為乘客提供高品質出行服務。
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巡遊車,遵守巡遊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市交通委員會負責本市網約車的管理和統籌工作。
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以下簡稱運輸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運輸局所屬的城六區管理處以及各郊區交通局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通信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交通委員會應當根據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綜合考慮本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準、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空氣品質狀況、公共交通發展水準、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確定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實施總量規模評估,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並提供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運營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車輛許可條件
第七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並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並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四)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産管理、服務品質保障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
(二)取得本市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男年齡在60歲、女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行為和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六)自申請之日前一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從事過巡遊車服務的,在從事巡遊車服務期間,未被列入嚴重違法信息庫;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車輛,滿足本市公佈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5座三廂小客車排氣量不小于2.0L或1.8T、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車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于2.0L、軸距不小于3000毫米、車長大於5100毫米;
(三)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服務平臺服務端、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五)車輛所有人同意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六)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預先協議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網約車服務申請辦理流程
第十條在本市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通過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政務中心)運輸局窗口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備案情況説明;
4.具備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説明材料,包括:
(1)技術研發和維護部門架構及人員(不少於10人,具備計算機、通信及信息管理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準),以上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社保證明材料;
(2)擬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機房或者場地租賃協議,伺服器及網絡設備的採購或者租賃協議;
(3)平臺最大處理能力、數據庫最大存儲能力等相關説明;
(4)面向乘客和駕駛員APP的功能設計和説明;
(5)網絡服務平臺後臺數據調取、查詢的功能設計和説明;
(6)配合依法查詢、調取相關數據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責任機構、責任人以及聯繫方式等;
(7)提供由交通運輸部指定機構出具的數據庫具備技術接入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的情況説明,接入本市監管平臺連通性測試報告;
(8)網絡應用、數據等所有的伺服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況説明;
(9)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評估制度文本;應急處置預案文本;
(10)網絡服務平臺後臺的用戶信息、日誌記錄、留存技術措施説明材料,記錄、留存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11)網絡安全整體防護能力符合信息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要求的檢測認證證明;
(12)具有完備的用戶真實身份認證管理制度、措施;
(13)有害信息屏蔽、過濾等安全防範技術措施説明材料,向有關部門開放有害信息數據介面的説明材料;
(14)企業保證服務品質和信息安全的承諾書;
(15)企業對使用電子支付的業務模式的詳細描述;
(16)企業和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支付機構的協議文本;
(17)有關部門認可的未設立資金池、未為用戶開立支付帳戶等違法從事資金支付業務的證明;
5.在本市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6.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説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提出後,運輸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審核合格的,申請人在市政務中心運輸局窗口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申請人領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運輸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對在經營有效期內沒有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人,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
第十二條在本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本人通過網絡登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向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按照要求填報個人信息。
(二)接到申請後,運輸局應當在10個工作內作出審核決定,並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出具《審核結果告知書》,申請人可自行查詢、下載、列印。
(三)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按照《審核結果告知書》上的要求,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考試成績公佈期限為考試後4個工作日,申請人可登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考試成績。
(四)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運輸局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辦理期限為考試成績公佈後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在本市為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書。
(二)申請人委託協議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政務中心運輸局窗口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勘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網約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由該平臺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運輸局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上簽注後,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運輸局申請延續註冊。
第十五條在本市為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企業自有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入網營運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的除外)。
(二)申請人向市政務中心運輸局窗口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登記證、行駛證及複印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臺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的除外);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運輸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運輸局組織車輛勘驗,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七)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並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為其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車輛註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運輸局應當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登出車輛經營權;平臺與車輛接入關係終止以及平臺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運營。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審核
第十七條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人,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接到申請並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運輸局將相關材料轉送至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1.運輸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1、2、3、5、6項和第4項第(4)、(5)、(6)、(7)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人的辦公、培訓教育場所進行現場勘驗;
2.市通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2)、(3)、(4)、(5)、(6)、(9)、(10)、(13)、(14)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3.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5)、(6)、(8)、(9)、(10)、(11)、(12)、(13)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4.市稅務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5)、(6)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5.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15)、(16)、(17)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6.市網信部門負責對第十條第一款第4項第(4)、(5)、(6)、(13)小項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二)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接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反饋至運輸局。
(三)運輸局在接到各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的審核意見作出決定,對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八條對於駕駛員申請人,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運輸局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受理申請後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信息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推送相關部門審核。其中:
1.市公安部門負責對第八條第(一)、(二)、(三)、(四)、(六)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
2.交通執法總隊負責對第八條第(六)項的相關規定內容進行審核;
3.運輸局對第八條第(七)項內容進行審核。
(二)市公安部門、交通執法總隊應當自接到推送信息後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反饋運輸局。
(三)運輸局接到審核結果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各部門審核意見作出審核決定,並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審核結果告知書》。
審核通過的,《審核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申請人預約考試相關事宜;審核未通過的,《審核結果告知書》應當告知原因。
(四)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考試相關事宜。
區域科目考試內容由運輸局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區域服務特徵確定。
(五)考試機構在申請人參加考試後4個工作日內,通過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將考試結果報運輸局,同時在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系統發佈考試成績並告知下一步辦理流程。
(六)運輸局應當在接到考試結果後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通過的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向考試未通過的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考試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七)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由與其正式簽約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企業為其辦理駕駛員註冊和上崗手續。
運輸局應當自接到註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
第十九條對於車輛申請人,相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審核。
(一)接到申請並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運輸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中,車輛的交通事故處理情況和交通違法記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
(二)審核通過的,運輸局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審核未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三)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應當加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備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並經本市公安部門審驗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後,由運輸局組織進行車輛勘驗。運輸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決定。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規範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下列承運人和經營者責任:
(一)按約定履行運輸等相關合同;
(二)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
(四)安全生産責任;
(五)駕駛員權益保護責任;
(六)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相關規定;
(七)加強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規範管理,保持行業穩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並落實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品質管理、投訴舉報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乘客提出的服務品質問題及時調查處理並在10日內作出答覆;
(三)根據需要完成運輸管理部門的調度任務;
(四)通過網約車平臺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駕駛員載客運營時,平臺不得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五)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六)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接入平臺的車輛統一張貼標識,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七)平臺數據庫向本市監管平臺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八)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九)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並明確服務項目,公佈服務品質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十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二)按照規定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十三)提高服務品質,承擔駕駛員出現甩客、故意繞道等嚴重服務問題的管理責任;
(十四)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十五)保障用戶對所採集信息的知情權,且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範圍;
(十六)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洩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業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且不得利用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
(十八)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協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巡遊車調度站排隊攬客;
(四)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務平臺駕駛員客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
(八)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平臺;
(九)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十)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十一)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網約車運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委員會負責統籌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建立規範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的聯席會議制度。
運輸局負責制定網約車規範運營服務相關政策和規定,負責組織網約車運營狀況的日常監管,負責定期調取平臺的運營數據並對調取的數據進行核對。
交通執法總隊負責組織實施網約車運營線上線下的日常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相關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市發展改革、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實行閉環監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區交通執法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發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環保、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網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