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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解讀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意見

2016-10-10 20:05:11|來源:法制網|編輯:楊玉國

  法制網記者 周斌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亮點紛呈,回應了社會關切。

  多位法學專家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能在優化刑事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刑事訴訟程式、落實證據裁判原則、轉變刑事庭審方式、發揮辯護實質作用等方面實現全方位提升,為司法工作指明瞭方向,對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告別“偵查中心主義”

  過去,我國刑事訴訟實踐“以偵查為中心”,造成庭審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庭審流於形式,使得刑事訴訟通過法庭審理髮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大打折扣,既不利於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以偵查為中心,導致有罪推定的思維定勢貫穿訴訟始終,在證明標準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等問題,出現了‘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奇特現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直言不諱。他説,在此背景下,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同樣認為,以偵查為中心,有罪推定傾向便自始至終貫穿于刑事訴訟全程,出現冤錯案件也就不足為奇了。為此,意見將遏制偵查權的目標置於關鍵的位階之上。

  他分析説,意見以證據裁判原則為導引,對偵查機關的行為模式做出了全方位限定。不僅直接要求偵查主體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堅持遵循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的程式法治理念;而且力圖通過一系列機制創新手段,確保偵查權的規範化行使。其中,證據收集指引、重大案件偵查手段實施錄音錄影、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等舉措的提出,為破除“偵查中心主義”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微觀方案。

  “意見高度重視通過檢察權對偵查權的濫用進行制約、監督。憑藉補充偵查制度以及不起訴制度的完善與激活,偵訴之間的異化關係或得以扭轉。檢察機關將成為偵查業績的評斷者,而不必為後者的追訴傾向所綁架。”李奮飛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魏曉娜説,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推進,必然會形成一種倒逼機制,對偵查、起訴工作提出更高、更為嚴格的要求。意見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豐富和發展了偵查階段非法證據排除的制度和程式。

  意見提出,審判階段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起訴階段,對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仍然不足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偵查階段,要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各種證據,盡可能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疑罪從無是現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則,對保障司法人權、防範冤假錯案具有積極作用,必須嚴格落實。”卞建林評價説。

  庭審實質化價值凸顯

  推進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

  “庭審實質化,就是要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上發揮決定性作用,通過庭審的方式認定案件事實,並在此基礎上決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卞建林説。

  對此,意見作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規範法庭調查程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嚴格依法裁判”等。

  李奮飛説,意見在庭審實質化的建構層面,所著筆墨甚多,從完善庭前會議到規範法庭調查程式,從健全質證規則到保障法庭辯論機制,再從強化當庭宣判到嚴格依法裁判,一幅由控辯審共同構成的等腰三角“圖景”已經躍然成型,反映著庭審實質化的中心旨趣。

  “這就好比競賽中‘跨欄’的高度不斷提升,運動員在加速跑的過程中需要克服的難題也越來越多,一旦跌倒就會退出比賽。作為最高‘跨欄’的審判環節,仰賴庭審這一極其複雜且有效的事實甄別機制能夠發揮實質功能。”李奮飛打比方説。

  在魏曉娜看來,實現庭審實質化的關鍵在於落實被告人的有效辯護權。對質權是實現被告人有效辯護的必要環節之一,而質證權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關鍵證人能否出庭作證。

  針對證人出庭率低這一刑事訴訟長期存在的“痼疾”,意見首先明確了刑訴法規定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情形,接著提出具體舉措以解決證人出庭作證難的問題,包括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完善強制證人到庭制度。

  “落實被告人的辯護權,還需要有大量法庭之外的制度作為保障。”魏曉娜説。為此,意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公檢法等機關有義務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等。

  公檢法三方共同參與

  “中外錯案研究表明,偵查活動犯下的錯誤,根本無法通過法庭審理活動來予以彌補;而諸多的刑事錯案的根源,恰恰植根于錯誤的偵查實踐或證據偏失。鋻於此,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絕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需要公檢法三方的積極參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宏耀説。

  意見規定,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審前活動應當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 “換句話説,樹立庭審意識、確立證據裁判的觀念,不是通過法院的事後倒逼機制,而是通過‘符合裁判要求的證據收集指引’主動引導偵查人員、檢察人員逐步樹立。”吳宏耀解釋説。

  同時,意見強調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權威性——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卞建林分析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無罪,不是由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審判決定,靠證據説了算。偵查、起訴階段要向審判階段看齊,適用統一的法定證明標準。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這意味著,在審前活動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必須投入更多的時間、精力去發現證據、收集、固定保全證據;在法庭審理階段,隨著控辯雙方參與程度的不斷加強,法庭審理的時間也必然會拉長。

  “因此,必須強化刑事訴訟制度的案件分流作用,以便及時調控進入正式庭審的案件數量,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開庭審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吳宏耀説。而意見對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作出了詳細規定。

  “意見昭示著一種新的希望,標誌著中國刑事訴訟模式的理性轉型已然拉開帷幕。”李奮飛説。

  法制網北京10月1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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