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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發文: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2016-10-10 13:51:14|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警察訊問(資料圖)

  國際在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依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影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式。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式。完善見證人制度。

  四、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一般應當提取原物、原件,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需要鑒定的,應當及時送檢。證據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查證。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

  五、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範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影,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影。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影。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六、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七、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説理機制,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規範補充偵查行為,對於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説明理由。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八、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

  九、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範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式。

  十、完善庭前會議程式,對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

  十一、規範法庭調查程式,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對定罪量刑的證據,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應當單獨質證;對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舉證、質證。

  十二、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落實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健全證人保護工作機制,對因作證面臨人身安全等危險的人員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完善強制證人到庭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確保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法庭辯論應當圍繞定罪、量刑分別進行,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主要圍繞量刑進行。法庭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論辯護權。

  十四、完善當庭宣判制度,確保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案件,除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一律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噹噹庭宣判;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逐步提高當庭宣判率。規範定期宣判制度。

  十五、嚴格依法裁判。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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