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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士義:黨章中的政治紀律內涵

2016-10-12 20:13:59|來源:黨建網|編輯:杜軍帥

  黨章是黨內的根本大法,明確規定了黨的性質和宗旨、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的重要主張、重要制度和體制機制,集中體現了黨的政治紀律和要求,是統一全黨思想和行動的總章程。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提出了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五項要求。《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開列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負面清單,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確保全黨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需要認真學習領會黨章中的政治紀律和要求。

  一、認真學習領會黨章總綱,打牢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的思想基礎

  現行黨章由總綱和條文兩大部分組成。總綱部分對黨的性質、宗旨、指導思想、奮鬥綱領和重大方針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規矩。黨章總綱蘊含的政治紀律和要求,內涵豐富、指向明確,充分反映了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是對全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動方面的正確引導和剛性約束,需要全黨同志和黨的各級組織切實履行、嚴格遵循,而不能有絲毫違背或偏離。

  關於黨的性質,黨章總綱開宗明義地指出:“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這個判斷和表述有兩層含義:一是黨的名稱蘊含著黨的性質和對黨員政治立場的本質要求,二是黨員的社會出身不能決定黨的性質。黨的十六大黨章第一次對黨的性質作出“兩個先鋒隊”的表述,並且沿用至今。這種表述,是時代變化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的客觀需要,不會因為吸收新社會階層中的先進分子入黨而改變黨的性質。

  關於黨的指導思想,黨章總綱指出:“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黨的理論每前進一步,理論武裝工作就要跟進一步。與時俱進是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品質,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對推進黨的事業的偉大實踐具有更加直接和現實的指導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繼續推進黨的理論創新,形成了一系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對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重要和深遠的意義。這也是中央要求在全黨開展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原因所在。

  關於黨的領導,黨章總綱中有許多具體論述。概括起來説,一是堅持我們黨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領導核心的地位,二是維護黨中央領導核心的權威,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黨章總綱中的這些規定,管根本、管全局、管長遠,在黨的政治紀律中具有統領作用,是制定黨章具體條文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根本依據。只有全面、系統、深刻地理解黨章總綱,才能真正把握黨章和黨的政治紀律的真諦,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二、認真學習領會黨章對黨的組織制度和各級黨組織行為規範的規定,嚴格遵循組織程式,堅決服從組織決定

  黨章條文部分對黨的組織制度和黨的各級組織的行為規範作出了具體規定。究其核心要義,主要體現了以下兩大原則:一是必須遵循組織程式,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彙報的彙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二是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違背組織決定。其具體表現是:

  第一,從六個方面規定和闡述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其中,關於“四個服從”(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規定、關於“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産生的中央委員會”的規定、關於“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的規定,集中體現了黨的政治紀律和要求。

  第二,明確規定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三,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産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

  第四,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五,黨的基層組織要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

  三、認真學習領會黨章對黨員義務、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基本條件的規定,增強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

  黨員是黨的細胞,也是學習黨章、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的主體。黨章規定:“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産主義奮鬥終身。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産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黨章對黨員義務的八項規定,更是對黨員遵守政治紀律的具體要求,需要全黨同志認真學習領會,做到內化於心、外化于行。

  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也應當是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的模範。凡是黨章規定黨員必須做到的,領導幹部要首先做到;凡是黨章規定黨員不能做的,領導幹部要帶頭不做。各級黨員領導幹部既要模範地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又要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六項基本條件,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經常檢查和彌補自身不足。特別是要帶頭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自覺維護中央權威,厲行工作規程,做到令行禁止,保證中央政令暢通。高級領導幹部必須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四、認真學習領會黨章對黨的紀律的規定,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

  黨章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産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的穩步推進,黨章對黨的紀律的規定也得到進一步延伸和補充。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強調指出,要加強紀律建設,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紀律是成文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不成文的紀律;紀律是剛性的規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紀律的規矩是自我約束的紀律。我們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經過實踐檢驗,約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黨長期堅持並自覺遵循。講規矩是對黨員、幹部黨性和對黨忠誠度的重要考驗。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細化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並分別開列了負面清單。其中,把“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歸納概括為十八種具體情況。

  此外,《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堅持正面倡導,作出了八條具體規定,是規範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也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標準。

  從黨的政治紀律意義上審視黨章的具體內容,我們可以在思想認識上得到許多新的收穫。全黨同志都應當牢固樹立黨章意識,真正把黨章作為加強黨性修養的標準、安身立命的根本。(作者係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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