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大原副主任金道銘被判無期 受賄超1.23億元
2016年10月14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受賄案,對被告人金道銘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金道銘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金道銘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職務晉陞、紀檢調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3781389億元。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金道銘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鋻於金道銘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