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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的小鳥”品牌所有人狀告淘寶賣家獲賠2萬

2016-10-18 15:24:42|來源:廣州日報|編輯:趙妍

  原標題:“憤怒的小鳥”品牌所有人狀告淘寶賣家獲賠2萬

  廣州日報佛山訊 (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譚穎思)“憤怒的小鳥”在現實裏真的“發射”了,而這次它的“準星”對準了一名淘寶賣家。記者昨日從佛山禪城區法院獲悉,“憤怒的小鳥”品牌所有人芬蘭羅威歐娛樂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向佛山一家淘寶店家索賠10萬元。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淘寶賣家銷售“憤怒的小鳥”毛公仔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其在産品展示圖片標識“憤怒的小鳥”商標構成侵權,應賠償羅威歐公司2萬元。

  自2014年11月起,佛山人黃某在其經營的淘寶店上銷售“憤怒的小鳥”玩具。根據其提供的淘寶記錄,自2014年11月開店至2015年12月期間,其共銷售“憤怒的小鳥”毛絨公仔2018個。

  2015年12月底,淘寶後臺認定該商品銷售涉嫌違規。原來,“憤怒的小鳥”品牌所有人芬蘭羅威歐娛樂有限公司盯上了黃某經營的這個淘寶店。羅威歐公司認為,黃某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上大量銷售侵犯羅威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玩具,並且在淘寶網店頁面上大量使用“憤怒的小鳥”標識進行宣傳,該行為侵犯了羅威歐公司的註冊商標權。

  2015年6月24日,羅威歐公司在清遠市國信公證處的公證下,對黃某侵權行為進行網絡購買,保存了相關證據。今年5月,羅威歐公司一紙訴狀將黃某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黃某立即停止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10萬元。案件於今年8月審理。

  爭議1:商標侵權是否“有意為之”?

  黃某辯稱,“憤怒的小鳥”商標並非知名品牌商標,僅為遊戲應用,並無任何周邊産品投入中國市場,自己對涉案商標註冊于玩具等産品上不知情,故其對侵權事實不存在主觀故意。

  法院審理查明,黃某經營的淘寶網店銷售的被訴侵權産品為毛絨玩具,與羅威歐公司持有的涉案註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種類相同。經庭審比對,涉案淘寶網店的産品展示圖片上使用的圖案與羅威歐公司第G1052865號註冊商標相同、使用的標識與羅威歐公司第G1034096號註冊商標近似。因此,法院認定黃某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有刻意製造與註冊商標混淆的嫌疑,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混淆,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對羅威歐公司第G1052865號、第G1034096號註冊商標權的侵害。

  爭議2:賠償10萬是否“有理有據”?

  黃某認為,羅威歐公司訴請其賠償1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法律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權利人因侵犯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在羅威歐公司提交的證據中並沒有證明其因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故應按其獲得的實際利益作為賠償標準。

  為此,黃某提交了銷售記錄等證據試圖其僅獲利743元,賠償金額應以743元為計算依據。

  法院認為,羅威歐公司在訴訟中並未舉證證明對其因黃某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另一方面,黃某提交的銷售記錄和獲利數據均為其單方製作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經營的淘寶網店的真實經營情況。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法院結合黃某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羅威歐公司商標的聲譽及其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賠償額為人民幣2萬元。

  判決:

  毛公仔使用標識侵權

  在認定黃某在其淘寶網店的産品展示圖片上使用“憤怒的小鳥”商標的行為屬於侵權的同時,禪城區法院還指出,黃某銷售被控侵權産品紅色的“憤怒的小鳥”毛絨玩具不屬於商標侵權。

  法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將商標圖案製作成商品並不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被控侵權産品作為商品的功能是毛絨玩具,且商品不同於標識,其本身並未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羅威歐公司認為黃某銷售的紅色“憤怒的小鳥”毛絨玩具侵害了其的第G1052865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採納。

  綜合以上分析及證據,禪城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黃某立即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上停止使用涉案註冊商標,並向羅威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因調查處理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各項合理支出合計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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