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運行”的勞動法該修補了
近日,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和社科文獻出版社聯合發佈《中國勞動保障發展報告(2016)》(中國勞動保障藍皮書),梳理了我國勞動關係領域的法律兩部,行政法規7部,部門規章15部,復函、答覆139個,意見、通知等48個。
在上述勞動關係立法中,個別條款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比如,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依照《勞動法》第36條的規定,以及《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最長周工作時間為44小時。
從時間上看,《勞動法》頒布于1994年7月5日,正式實施的時間在1995年元旦;《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下稱《規定》)頒布于1995年3月25日,正式實施時間為1995年5月1日,後者更新一些,按理説應當“新法優於舊法”。但從法規性質看,前者是國家法律,後者屬於行政法規,按照立法法原則,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就應當適用效力位階更高的《勞動法》。
如果把下位法的《規定》當作標準勞動時間,把上位法《勞動法》36條視為“浮動上限”,“40小時”恰好在“44小時”範圍之內,兩者之間並不“衝突”。問題是,實踐中適用法規不同,真的差別很大。如果硬套《勞動法》的“44小時”,就意味著勞動者的標準工作時間要延長4小時,在計算加班費時便要“吃大虧”。而採用《規定》,落實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則是現實中的普遍做法。
在國務院就此所作“問題解答”中,也一直在“捍衛”40小時的“底線”,明確“企業因生産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1997年5月1日以後“一律應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計算”。1997年9月10日,勞動部復函確認,“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
可是,普遍做法和“解答”並不等於合法。作為下位法的國務院《規定》,憑什麼能將《勞動法》規定的“44小時”變為“40小時”呢?翻看《勞動法》,並無明確授權,也就是説“于法無據”。對此,比較好的解決途徑就是“修法”,即修改《勞動法》第36條,明確授權國務院在法定範圍內制定具體工時制度。此舉好處在於在消弭立法衝突的同時,賦予國務院一定裁量權,便於按照社會經濟形勢及時合理地確定勞動時間。
存在立法“隱患”的,還不止“勞動時間”。在“醫療補助費”“勞動合同期限”等方面,勞動法也暴露出若干缺陷。在所有的社會關係中,勞動法律關係是最為緊要的,也是變化最快的一種;勞動法律關係是否明晰、完備,關係勞動者權益,關係社會和諧穩定。作為基本法律的《勞動法》,頒布實施20餘年,“帶病運行”如此之久,連“小縫小補”都沒有,這輛齒輪錯位、吱吱作響的“機車”,又如何跟上時代步伐、捍衛勞動者權益呢?
社會“滄海桑田”,立法者應著眼社會發展變化,借鑒國際經驗,及時上緊法律清理和修訂的“發條”,讓科學、人本、進步的勞動法律,閃耀出法治的華彩。(歐陽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