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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離婚後買房是共同財産嗎?除非證明對方脅迫欺詐

2016-10-21 13:52:18|來源:燕趙晚報|編輯:趙妍

  原標題:假離婚後買房是共同財産嗎?除非證明對方脅迫欺詐

  北京市趙女士諮詢:我與張某于兩年前登記結婚。半年前,我們打算在原登記于我名下的一套小型按揭房的基礎上,再購置一套較大的房屋,當時房産仲介人員介紹,張某如果作為單身人士,購房時將能享受較低首付和公積金貸款優惠利率,建議我們夫妻二人“假離婚”。考慮到可以省下一筆錢,我與張某就同意了,雙方草擬了離婚協議,並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後,我與張某于原住所還住在一起,生活無其他變化。新房裝修好後,我數次提出復婚,但張某均未同意。最近,我偶然發現新房有其他女性衣物等物品,這才知道張某早已變了心。現在我想知道的是,由於我們辦理的是假離婚,我能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對新房擁有一半産權嗎?

  法律幫辦:近年來,為了規避房地産限購政策,或者為了享受稅收、首付比例、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夫妻之間假離婚、真購房的現象並不鮮見。由於夫妻雙方對於假離婚産生的法律後果認識不足,財産分配和子女撫養約定不清,一旦發生雙方未曾預想到的突發情況,産生糾紛就在所難免。我國婚姻制度實行的是登記制,只要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一般情況下,“假離婚”産生的法律後果與“真離婚”並無區別,一旦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可能會發生一方不想復婚的情況,由於法律保護婚姻自由,另一方也很難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復婚。而且,即使雙方復婚,離婚後購買的新房仍屬於復婚前的一方個人財産,一旦雙方再次離婚,新房也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的。

  本案中,就算是趙女士所言“假離婚”的情況屬實,那也是趙女士知情且自願的,是二人“合謀”為優惠購房鑽相關政策的空子,那就談不上另一方對其脅迫、欺詐離婚的可能了。婚姻並非兒戲,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對待婚姻及財産分割當審慎用事,應當對離婚後産生的風險有所預見。在現實中,如果一方不能證明係在被欺詐、脅迫的情形下與對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即便法院受理其相關起訴,一般也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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