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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12萬元非高收入標準 個稅改革也不是簡單加稅

2016-10-25 23:11:08|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杜軍帥

  國際在線消息(記者 趙春曉):近期個稅改革成為焦點,“年收入12萬元以上被定為高收入群體,並且即將被加稅”的信息引發熱議。一時間,怎麼界定高收入者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隨後相關部門和專家紛紛辟謠,稱這一説法是“子虛烏有”,12萬元既非高收入標準,個稅改革也不是簡單加稅。

  記者查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其中雖多次提及高收入群體,但從未有過“年收入12萬元以上”這一標準。“加稅”傳言的緣起,則是國務院于近日印發的一份《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意見》中提出,健全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稅收體系,逐步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發揮收入調節功能,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

  如果在欠發達地區年入12萬元,或可算上高收入,但在北上廣深一線城市,則與高收入挂不上邊。以北京為例,假設稅前收入為1萬元,除去五險一金、個稅後,實際到手收入只有7479元。其中租房一項就要佔據收入的大部分,按照今年3月公佈的每月平均房租69.27元/每平方米計算,如果合租一間20平左右的房子需要花費小幾千,如果租住60平方米的小居室則要4156.2元,如果再扣除交通費、通訊費、伙食費等一些生活費用,其實每個月都要月光。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楊志勇研究員也對記者表示,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一年收入12萬元無論如何都不能算高收入。如果一個人的住房問題還沒有解決,那麼年收入12萬元的個人要在這些大城市買房幾乎是不可能的。

  楊志勇還指出,由於大城市房價高企,一個月1萬元的收入扣除房貸和生活費用之後幾乎所剩無幾。捉襟見肘的狀況先不説,但要説12萬的個人收入處於高水準恐怕無人信服。

  年收入12萬元被錯誤地理解為高收入應該與2006年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規定有關。

  楊志勇提到,2006年確定了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個人必須自行納稅申報。回顧十年前,工薪階層年收入12萬還算較高,所以並不是所有納稅人都需要自行納稅申報,這樣就容易將年收入12萬元作為高收入的標準。但現在十年過去了,當年的12萬元相當於現在的多少呢?僅僅大城市的房價就翻了好幾倍,再將這樣的收入視為高收入已嚴重脫離實際。

  另外,高收入標準存在爭議也隱含了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理念之爭。

  調節收入分配是徵稅的目的之一,但是調高個人所得稅就能夠促進問題的解決嗎?楊志勇對記者表示,有人希望現有的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進一步提高,以調節所謂高收入個人的收入,但工資薪金所得最高邊際稅率已經達到45%,這意味著年收入不到20萬美元就要適用45%的稅率。顯然,這一標準不利於中國創新型國家建設所需要的頂尖人才的引進,不利於中國國際稅收競爭力的構建。吸引不到這樣的高端人才,就意味著稅源不足,只有稅源豐富,政府才有更多的收入用於調節收入分配。

  據楊志勇介紹,中國已經確定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種類型的所得稅制實行的是標準扣除和專項扣除相結合的模式。

  標準扣除就是把工資薪金所得免征額的3500元減去之後,再按照不同的繳費比例來徵收個人所得稅,楊志勇建議標準扣除應隨物價上漲而相應上調,現實中可以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到某一特定水準,就可以自動提高標準扣除水準。

  專項扣除則更具有個性化特徵,能夠適應個人和家庭具體情況。可以考慮的專項扣除包括住房按揭貸款利息支出、贍養老人支出、撫養小孩支出、大筆教育費用支出、大筆醫療費用支出等等。楊志勇對記者説,這些都是勞動力再生産所需要的支出,都帶有彌補性質,理應得到扣除。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意義在於可以為專項扣除提供更好的前提條件。

  今年3月的全國兩會上,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表示,個稅改革的思路是先合併11項稅目後按綜合所得計算,再做分類扣除,比如個人職業發展的再教育扣除,首套住宅按揭貸款利息的扣除,撫養孩子的教育扣除等。

  理想設計中,教育、醫療、家庭供養、房貸利息等各種情況都可納入分類扣除,但要真正落實則需要一段時間,不是短期內能一步到位的。個稅改革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和其他稅制改革同步推進,不能簡單粗暴地將改革等同於簡單加稅,改革更多是從公平和正義的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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