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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起訴電影《變形金剛4》勝訴 製片方賠200多萬

2016-10-28 11:12:51|來源:重慶晨報|編輯:趙妍

  原標題:景區起訴電影《變形金剛4》 製片方賠200多萬

  

  昨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武隆景區狀告《變形金剛4》一案,武隆景區負責人在勝訴後展示判決書。本報記者 李斌 攝

  歷時861天,昨天上午10點,武隆景區狀告美國大片《變形金剛4》一案在重慶市三中法院一審宣判。經過37分鐘的判決書宣讀,法院用34頁判決書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這一場宣判,以武隆景區勝訴,《變4》製片方敗訴告一段落。

  2013年12月,重慶市武隆喀斯特旅遊(集團)有限公司與《變形金剛4》協拍方一九零五(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武隆縣植入電影《變形金剛4》合作協議”,約定在電影中以地標牌的方式醒目呈現“中國武隆”標識。

  2014年6月《變4》電影首映式上,武隆景區方發現影片中並無“中國武隆”標識呈現,説好的“中國武隆”去哪兒了?

  2014年7月,武隆景區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派拉蒙影業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800余萬元人民幣。

  2016年4月26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此案,庭審中,被告辯稱,“中國武隆”標識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體現,植入標識僅為合作協議的部分內容,而且已及時在其他DVD等版本中加入了“中國武隆”標識,協議的其他合同義務已履行,不存在違約,原告主張退還合同款,賠償經濟損失等均無依據。庭上一九零五公司還意外提出反訴,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和滯納金等共計1240余萬元人民幣。

  現場

  判決 《變4》製片方賠了200多萬

  在一審判決書中,法院認定了雙方所簽合同的全部事實和細節,並以此為事實基礎,宣判:

  1.派拉蒙影業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賠償重慶市武隆喀斯特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200.9萬元。

  2.駁回重慶市武隆喀斯特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3.駁回一九零五(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該判決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從判決,原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涉外、涉港澳臺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

  對於是否提出上訴,雙方律師均表示需分別與原、被告公司商量後決定。

  有資深人士指出,此次重慶喀斯特公司在涉外官司中勝訴,也為更多跨國電影廣告植入合作提供了經驗和借鑒。

  縱深

  爭議 四大焦點,法院一一酌定

  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分別提出了自己的主張,被告甚至進行了抗辯(有關細節詳見本報10月25日7版)。

  最終,按照審理的情形,法官也列出了此案的四大焦點:

  1.“二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

  法院認為,從一般人認知出發,電影中在有神奇景觀的同時,再醒目地配以“中國武隆”標識牌,很容易讓人留下“武隆景觀神奇”的印象,客觀上推廣景區,達到擴大景區知名度的效果。

  喀斯特公司請了專業公司做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很多觀眾因為未植入“中國武隆”標識而不知道影片中的景觀位於何地,更不知道喀斯特公司的武隆景區有此神奇景觀。

  因此,法院認為:“二公司”在履行合同時存在差錯,客觀上導致喀斯特公司通過《變4》推廣武隆景區知名度的合同目的嚴重受損,二公司存在未全面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2.喀斯特公司可否基於“二公司”的違約行為解除合作協議,並要求“二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合同款項

  法院分析認為,“二公司”雖存在未全面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但《變4》已公映,“二公司”已無其他方式履行植入“中國武隆”標識這一合同任務,但已履行了合同規定的其他詳細義務,且在事後對事情進行了補救,並沒有根本違約。

  因為2014年7月31日,喀斯特公司向法院起訴時的訴求是要求對方採取補救措施,但在對方採取了補救措施後,又變更訴求為請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一審法院不支持喀斯特公司請求解除協議的訴訟請求,其請求“二公司”返還已支付合同款項的訴訟請求也未獲法院支持。

  3.“二公司”是否應賠償喀斯特公司所主張的損失

  法院一審認為,“二公司”已履行了植入標識外的其他義務,在事後也就此進行了一定補救,而喀斯特公司並未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損失為1200萬元,故而酌定“二公司”賠償喀斯特公司預期利益損失180萬元。

  此外,為解決本案糾紛,喀斯特公司支付了公證費1.75萬元、翻譯費1500元、調查費10萬元,以及按照《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重慶律師服務收費標準》酌定的律師費9萬元。

  4.喀斯特公司延遲支付合作費用是否構成違約及應否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喀斯特公司在2014年4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前三部合作費用480萬元,根據協議規定,尾款120萬元應于國內首映7個工作日內支付。但由於一九零五公司未按照約定在正式公映版本的影片中植入標識,已違約在先。

  法院一審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喀斯特公司有權拒絕支付120萬元尾款,抗辯理由成立。而一九零五公司就該120萬元及違約金的反訴主張不成立。

  宣判以後,喀斯特公司常務副總李建國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法院尊重了事實,客觀地進行了判決,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比較滿意。

  後續

  是否上訴,雙方都尚未確定

  庭審結束後,喀斯特公司有關負責人在重慶市三中法院門口接受了採訪。有媒體記者問到“貴公司是否在借此炒作?”對此,喀斯特公司常務副總李建國表示:“我們不是炒作,對方有過錯就起訴,同時我們也尊重法院的判決。”

  喀斯特公司代理人、北京金誠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涂五洋表示,是否上訴,還要跟喀斯特公司商量決定。涂律師説,如果上訴,他將從簽署合同的目的未達成、違約導致了損失(還要做進一步的評估)兩個方面上訴。他對法院駁回被告反訴認定比較滿意,賠償金額方面,他將和喀斯特公司商榷後回應。

  庭上,被告一九零五(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師未發表意見,表示正在與公司商討細節,暫時婉拒了所有媒體的採訪。

  本報記者 張旭

  武隆不僅僅贏了場官司

  昨日,持續愈兩年之久的《變形金剛4》案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武隆勝訴獲賠200.9萬。

  這場維權博弈中,武隆不僅僅是贏得了官司,更是贏得了人氣,賺足了財氣,匯集了名氣。

  與美國大片合作,這是大視野、大氣魄、大手筆。武隆美景也通過影片向全世界傳送。據統計,影片公映當月,武隆天生三橋景區遊客接待總量同比增加了57%。境外遊客明顯增多。至今,遊客量還穩中有升。如此,也給景區沿途的村民帶來了可觀的收入。

  從《滿城盡帶黃金甲》,到《爸爸去哪兒》,再到與《變形金剛4》結緣,“中國武隆”的美景不斷成功地呈現在人們的視野中,影視文化也悄然在武隆紮下了根,為武隆這一人間勝景的文化底蘊增籌添碼。

  從無到有、從小到大,武隆正以超人的膽識和無畏的勇氣,巧借《變形金剛4》風波,將“世界的武隆”悄然植入到無數人的內心深處,生根發芽,逐漸轉化成更大的旅遊富民之力。(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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