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文物不得作拍賣標的
國際在線報道:據國家文物局網站消息,國家文物局日前印發《文物拍賣管理辦法》。《辦法》指出,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文物等幾類物品,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列物品為標的的拍賣活動,適用本辦法:1949年以前的各類藝術品、工藝美術品;1949年以前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1949年以前與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産、社會生活有關的代表性實物;1949年以後與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關的代表性實物;1949年以後反映各民族生産活動、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實物;列入限制出境範圍的1949年以後已故書畫家、工藝美術家作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物品。
《辦法》要求,拍賣企業申請文物拍賣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註冊資本,非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有5名以上文物拍賣專業人員;有必要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文物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指出,以下物品不得作為拍賣標的:依照法律應當上交國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標的;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文物;公安、海關、工商等執法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以及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揀選的文物;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國有博物館館藏文物;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及其構件;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者有可能産生不良社會影響的標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辦法》提到,國家對拍賣企業拍賣的珍貴文物擁有優先購買權。國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以協商定價或定向拍賣的方式行使。以協商定價方式實行國家優先購買的文物拍賣標的,購買價格由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託人協商確定,不得進入公開拍賣流程。
《辦法》規定,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