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再次提請審議 爭取2017年通過

2016-11-01 04:23:45|來源:北京晨報|編輯:楊玉國

  民法總則草案再次提請審議強調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出售個人信息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0月31日上午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一批法律法規修訂案及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的關於民法總則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與一審稿相比,草案二審稿在遺囑監護、監護人的範圍、臨時監護措施、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監護制度方面予以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確,對法人合併、分立後的權利義務承擔,以及營利法人的成員濫用其權利的後果等法人制度方面的規定予以完善。此外還強化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規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則。

  民法典時間表

  第一步

  編纂民法典總則編

  (即民法總則)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步

  編纂民法典各分編

  ●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于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首次審議

  2016年6月27日

  主要看點

  1.胎兒也有民事權利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調至六歲

  3.老人有望納入監護制度保護範圍

  4.擬對法人作出新分類

  5.擬新增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

  6.虛擬貨幣或將有法律保護

  7.見義勇為受傷,鼓勵被救者補償

  二次審議

  2016年10月31日

  主要看點

  1 個人信息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2 性侵訴訟時效

  未成年人遭性侵訴訟時效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3 農村“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4 監護人資格

  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可依法指定新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後,確有悔改情形的,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案例面面觀

  幼年遭性侵18歲後能追償?

  案例

  安徽潛山天明小學校長楊啟發對多名幼女多次實施性侵;河南桐柏縣黃崗鎮村級小學教師楊士付猥褻班上多名女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近年來被頻繁曝光。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加害人有時可能是其監護人,還有一些受害人因年齡小等原因,不知道自己遭受了性侵或不了解性侵的後果,等到成年後再主張權利比較合適。

  修改

  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中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點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介紹,草案一審後徵求意見,有的部門、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不願、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之後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給她們成年後尋求法律救濟的一線機會,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增加了這個條款。

  個人信息洩露咋保護?

  案例

  “40元買傅園慧證件號加送胡歌證件號,再加50元還能打包送出當紅組合TFBOYS裏的王俊凱證件號……”類似公開倒賣明星信息的內容在社交網絡屢見不鮮。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日前發佈的報告,95.9%的受調查者表示曾遇到過手機信息安全事件。

  修改

  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我國刑法中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罪名,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中也有所涉及,但民法通則中並無相應條款。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首次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出售個人信息。

  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指出,全世界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制定了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草案二審稿確立了保護自然人個人信息的一般規則,為未來制定單行法或通過其他方式進一步細化提供依據。在此基礎上,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門法規從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濟方式,更全面地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撤銷監護權 孩子誰來管?

  案例

  11歲的小玲遭受父親邵某的長期虐待,而母親王某拒絕履行撫養義務。好心人張媽媽暫時收留了小玲。但由於相關法律的“盲點”,小玲喜歡的張媽媽不能成為她的新監護人,法院最終指定當地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修改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此外,一審稿提出原監護人確有悔改可恢復監護人資格,二審稿進一步限定為,原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才能申請恢復,且恢復監護人資格要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

  點評

  王軼認為,草案二審稿對監護制度的修改體現了民法總則制定中的人文關懷精神。首先,監護人被撤銷資格後,新監護人的確定可能需要一個過程,因此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是個關鍵程式;其次,草案二審稿在確立新監護人和恢復未成年人父母監護資格強調要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更加穩妥地行使自由裁量權。

  本版均據新華社

  (原標題:明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

標簽: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