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互聯網直播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2016-11-04 09:34:07|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梁生文

  國際在線報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1月4日發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目前,互聯網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廣泛應用於娛樂互動、新聞報道等領域。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企業超過300家,且數量還在增長。有的直播平臺打擦邊球,靠低級趣味博取眼球,有的傳播違法違規內容,還有的平臺違規開展新聞信息直播。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以加強互聯網直播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問:近來有平臺涉足新聞直播,請問《規定》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做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為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提出了“雙資質”要求,即: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佈者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規定》還提出,為保證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健康向上,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直播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互聯網直播發佈者發佈新聞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客觀公正。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新聞信息內容,並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問:一些互聯網直播平臺傳播涉低俗色情、詐騙暴恐等信息,對未成年人造成了傷害,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請問《規定》如何規範此類行為?

  答:《規定》要求,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規定》還要求,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問: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承擔著對直播進行管理的主要責任,《規定》對其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還應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根據互聯網直播的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等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互聯網直播發佈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

  對於違反《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納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賬號。

  《規定》還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佈內容和日誌信息,保存六十日。

  問:目前有個別平臺對互聯網直播服務用戶和發佈者的註冊認證要求不規範,違法違規行為仍有漏洞可鑽,對此《規定》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佈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直播發佈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護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隱私,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問:有網民表示,在發現不良信息或舉報不良直播平臺時,想舉報卻不容易找到渠道,《規定》有沒有提供一些便民舉報辦法?

  答:《規定》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健全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投訴舉報(舉報網址:www.12377.cn,舉報電話:12377,舉報郵箱:jubao@12377.cn)。

標簽: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