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臺原臺長汪良受賄獲刑3年 被舉報後用字畫還錢
北京日報11月7日消息,記者11月6日獲悉,北京廣播電臺原臺長汪良受賄160余萬元,被市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檢方指控稱,汪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王某的請托,為王某實際控制的公司謀取利益,為此,汪良多次收受王某給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60余萬元。去年4月,汪良被紀委查獲歸案。
庭審時,汪良對指控沒有異議,也沒有辯解。其代理人辯護稱,王某送的100萬元,係送給汪良女兒結婚的禮金,屬於禮尚往來,不構成受賄;且汪良有自首情節,到案後認罪悔罪,建議從輕或減輕處罰。
王某説,給錢後兩天,其和汪良確認了這件事,汪良沒有退還的意思。此外,王某還送給汪良一塊百達翡麗的鉑金錶,價值30多萬元;汪良即將退休時,王某又送給其一根1000克的金條,價值34萬元。
此後,有人舉報汪良,汪良擔心惹出麻煩,便拿自己的字畫“還錢”,送給王某大約100幅左右。“這些字畫對我沒有任何意義,也沒有任何經濟價值。”王某表示。
法院審理認為,辯護人稱100萬元為禮金,但該數額明顯超出正常的人情範圍,且汪良在此前後,多次為王某的公司謀取利益,100萬元與謀利事項之間有對應關係,符合權錢交易的特徵。汪良在得知女兒收到100萬元現金後,並未及時予以退還,事後還為掩蓋犯罪事實與王某訂立攻守同盟,將自己書畫作品作價抵給王某,顯然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鋻於汪良到案後如實交代全部罪行,係自首,真誠認罪悔罪,且退還全部受賄所得,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北京電臺原臺長受賄獲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