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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小區物管拒絕法警進小區 法院開出10萬元罰單

2016-11-11 15:33:29|來源:雲南網|編輯:李邵鵬

  已被法院騰空的別墅,根據規定,拍賣公司可以帶著想買房子的人進去瞧瞧,可物管卻不讓進去,態度還挺惡劣,哪怕法院執行局的幹警來了也不管用。根據規定,西山區法院對其中一名物管工作人員作出15日司法行政拘留的處罰,並對物管公司罰款10萬元。

  拍賣公司

  有業主和物管打招呼不讓人看房

  海埂大壩附近彩雲水榭小區裏的一棟別墅,原本歸市民簡某、張某夫婦所有。因欠別人200萬元款項,今年,在西山區法院強制執行下,簡某、張某夫婦自願搬離。隨後,法院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

  10日上午,拍賣公司工作人員領著看房人去看房。到了小區大門口,工作人員拿著材料表明來意後,小區物管——昆明鴻億鑫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卻不讓進,理由是“我們只對小區內的業主負責,我們要確保小區業主的利益”。拍賣公司打聽後才知道,原來小區裏有業主想買這棟房子,並向物管打了招呼稱,有人來看房建議不讓進。

  法院

  物管維護業主利益但不能妨礙執法

  無奈之下,拍賣公司工作人員打電話聯繫了西山區法院執行局法官。“我們有合法手續,希望你們放行。如果不放行,請叫你們負責人出來。”一名法官帶著法警趕到現場後和物管公司的人説。

  隨後,物管工作人員叫來兩名同事,其中一名自稱張某的負責人在得知來意後仍不放行,而且態度惡劣,阻礙法警進入小區,妨礙司法人員執行公務。

  “物業公司維護業主利益沒有錯,但必須要遵法守法,不能妨礙法院執行。”由於物管公司人員拒絕配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西山區法院對妨礙法院執行的工作人員張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根據第111條第1款第6項、第115條規定,對昆明鴻億鑫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

  ★釋法

  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可罰款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6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

  都市時報首席記者 程浩

  原標題:昆明一小區物管拒絕法警進小區 法院開出10萬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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