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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

2016-11-11 09:58:11|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谷士欣

  國際在線報道: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等九部門發佈《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綜治辦、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團委、婦聯,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綜治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團委、婦聯: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各級黨委政府及教育、綜治、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生在中小學生之間的欺淩和暴力事件得到遏制,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是,由於在落實主體責任、健全制度措施、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少數地方學生之間欺淩和暴力問題仍時有發生,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切實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的發生,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淩和暴力

  1.切實加強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各地要緊密聯繫中小學生的思想實際,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中小學生守則(2015年修訂)》,引導全體中小學生從小知禮儀、明是非、守規矩,做到珍愛生命、尊重他人、團結友善、不恃強淩弱,弘揚公序良俗、傳承中華美德。落實《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開展“法治進校園”全國巡講活動,讓學生知曉基本的法律邊界和行為底線,消除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錯誤認識,養成遵規守法的良好行為習慣。落實《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和積極心理品質,對有心理困擾或心理問題的學生開展科學有效的心理輔導,提高其心理健康水準。切實加強家庭教育,家長要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從源頭上預防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發生。

  2.認真開展預防欺淩和暴力專題教育。各地要在專項整治的基礎上,結合典型案例,集中開展預防學生欺淩和暴力專題教育。要強化學生校規校紀教育,通過課堂教學、專題講座、班團隊會、主題活動、編發手冊、參觀實踐等多種形式,提高學生對欺淩和暴力行為嚴重危害性的認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做到不實施欺淩和暴力行為。研製學校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手冊,全面加強教職工特別是班主任專題培訓,提高教職工有效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的責任意識和能力水準。要通過家訪、家長會、家長學校等途徑,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知識,增強監護責任意識,提高防治能力。要加強中小學生違法犯罪預防綜合基地和人才建設,為開展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專題教育提供支持和幫助。

  3.嚴格學校日常安全管理。中小學校要制定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工作制度,將其納入學校安全工作統籌考慮,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等機制。要加強師生聯繫,密切家校溝通,及時掌握學生思想情緒和同學關係狀況,特別要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緒反常、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及産生的原因,對可能的欺淩和暴力行為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控制。嚴格落實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針對重點學生、重點區域、重點時段開展防治工作。對發現的欺淩和暴力事件線索和苗頭要認真核實、準確研判,對早期發現的輕微欺淩事件,實施必要的教育、懲戒。

  4.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各級綜治組織要加大新形勢下群防群治工作力度,實現人防物防技防在基層綜治中心的深度融合,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園周邊地區安全防範工作。要依託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整合各有關部門信息資源,發揮青少年犯罪信息數據庫作用,加強對重點青少年群體的動態研判。進一步加強校園及周邊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作為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建設聯網應用示範工作的重要內容,推進校園及周邊地區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全覆蓋,加大視頻圖像集成應用力度,實現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活動的預測預警、實時監控、軌跡追蹤及動態管控。把學校周邊作為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的重點,加強組織部署和檢查考核。要對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的通知》要求,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督導和追究。公安機關要在治安情況複雜、問題較多的學校周邊設置警務室或治安崗亭,密切與學校的溝通協作,積極配合學校排查發現學生欺淩和暴力隱患苗頭,並及時預防處置。要加強學生上下學重要時段、學生途經重點路段的巡邏防控和治安盤查,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欺淩和暴力問題,要採取相應防範措施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及時干預,震懾犯罪。

  二、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

  5.保護遭受欺淩和暴力學生身心安全。各地要建立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及時報告制度,一旦發現學生遭受欺淩和暴力,學校和家長要及時相互通知,對嚴重的欺淩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迅速聯絡公安機關介入處置。報告時相關人員有義務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學校、家長、公安機關及媒體應保護遭受欺淩和暴力學生以及知情學生的身心安全,嚴格保護學生隱私,防止洩露有關學生個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別要防止網絡傳播等因素導致事態蔓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使受害學生再次受到傷害。

  6.強化教育懲戒威懾作用。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中小學生必須依法依規採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既做到真情關愛、真誠幫助,力促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又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學校和家長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公安機關應參與警示教育。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置,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從重懲處,有效遏制學生欺淩和暴力等案事件發生。各級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要依法辦理學生欺淩和暴力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督、審判和犯罪預防工作。

  7.實施科學有效的追蹤輔導。欺淩和暴力事件妥善處置後,學校要持續對當事學生追蹤觀察和輔導教育。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學生,要充分了解其行為動機和深層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引導和幫扶,給予其改過機會,避免歧視性對待。對遭受欺淩和暴力的學生及其家人提供幫助,及時開展相應的心理輔導和家庭支持,幫助他們儘快走出心理陰影,樹立自信,恢復正常學習生活。對確實難以回歸本校本班學習的當事學生,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妥善做好班級調整和轉學工作。要認真做好學生欺淩和暴力典型事件通報工作,既要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過分渲染事件細節。

  三、切實形成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的工作合力

  8.加強部門統籌協調。各地要把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工作作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組織,應成立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任務分工,強化工作職責,完善防治辦法,加強考核檢查,健全工作機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工作合力。

  9.依法落實家長監護責任。管教孩子是家長的法定監護職責。引導廣大家長要增強法治意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儘量多安排時間與孩子相處交流,及時了解孩子的日常表現和思想狀況,積極與學校溝通情況,自覺發揮榜樣作用,切實加強對孩子的管教,特別要做好孩子離校後的監管看護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護、教而不當。要落實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未成年學生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産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10.加強平安文明校園建設。中小學校要把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作為加強平安文明校園建設的重要內容。學校黨組織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加強組織協調和教育引導。校長是學校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長和班主任是直接責任人,要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明確相關崗位職責,將學校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的各項工作落實到每個管理環節、每位教職工。要努力創造溫馨和諧、積極向上的校園環境,重視校園綠化、美化和人文環境建設。加強優良校風、教風、學風建設,開展內容健康、格調高雅、豐富多彩的校園活動,形成團結向上、互助友愛、文明和諧的校園氛圍,激勵學生愛學校、愛老師、愛同學,提高校園整體文明程度。要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校規校紀,落實《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提高學校治理水準,推進依法依規治校,建設無欺淩和暴力的平安文明校園。

  11.全社會共同保護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要建立學校、家庭、社區(村)、公安、司法、媒體等各方面溝通協作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進一步加強對學生保護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防止媒體過度渲染報道事件細節,避免學生欺淩和暴力通過網絡新媒體擴散演變為網絡欺淩,消除暴力文化通過不良出版物、影視節目、網絡遊戲侵蝕、影響學生的心理和行為,引發連鎖性事件。要依託各地12355青少年服務台,開設自護教育熱線,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公益律師、志願者開展有針對性的自護教育、心理輔導和法律諮詢。堅持標本兼治、常態長效,凈化社會環境,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切實為保護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社會環境。

  教育部 中央綜治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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