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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農婦派出所內身亡 3名涉案民警輔警獲刑

2016-11-11 05:35:50|來源:京華時報|編輯:楊玉國

王文軍(前右二)被帶上法庭。

王文軍腳踩周秀雲頭髮。資料圖片

  11月10日下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軍犯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郭鐵偉犯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傷害罪一案,認定被告人王文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郭鐵偉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緩刑3年;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緩刑2年。

  □事件

  為抄近路起衝突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6時10分許,在太原市小店區龍瑞苑工地務工的王奎林、李康等4人購物回來,欲抄近路從工地北門返回生活區,因四人未按工地管理要求佩戴安全帽和胸牌,被值班保安馬文東阻攔,雙方因此發生衝突。

  馬文東給保安隊長榮建凱打電話稱其被打,王奎林也給其父王友志(被害人)打電話稱其被保安毆打。榮建凱和王友志、周秀雲(被害人)夫婦及王成等工友分別趕到,雙方仍爭執不斷,榮建凱先後兩次撥打110報警。

  民警執法遇阻攔

  接到警情後,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值班主辦民警被告人王文軍、副班民警被告人郭鐵偉,帶領輔警胡建、實習生姬騰飛,乘坐警車于當日17時5分許到達現場。

  王文軍、郭鐵偉在了解報案原因後,要求馬文東指認毆打人員,馬文東指認了王奎林和李康,王文軍責令李康出示身份證,李康未積極配合,雙方發生言語衝突。

  在民警將李康帶上警車時,王友志、周秀雲等人進行阻攔,王文軍給王友志戴上手銬。民警將王友志、王奎林、李康及用手機拍攝現場的王成帶上警車,周秀雲坐在警車車門踏板上進行阻攔,姬騰飛將周秀雲從車門處拉開。周秀雲對姬騰飛進行推打,王文軍上前阻止,周秀雲抓撓王文軍頸部,王文軍揪住周秀雲頭髮使其坐在地上,周秀雲將王文軍的警褲撕破並用雙手抓住褲兜附近。

  其間,王文軍、郭鐵偉數次要求周秀雲放手,周秀雲堅持不放。雙方僵持近7分鐘,王文軍再次要求周秀雲松手,遭到拒絕後,遂扭按周秀雲頭部,使其躺倒在地。

  腳踩頭髮23分鐘

  之後,王文軍用腳踩住周秀雲的頭髮,持續約23分鐘。在上述過程中,郭鐵偉先後給派出所、110指揮中心等打電話請求增援,未提醒、制止王文軍的行為。待增援民警趕到現場後,王文軍決定將周秀雲抬上警車帶回派出所。

  當日17時52分許,到達派出所後,郭鐵偉擊打王友志腹部兩拳,又與王文軍、被告人任海波(備勤輔警)在未安裝監控的房間或衛生間內分別毆打了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

  18時許,姬騰飛等人將周秀雲抬入值班室。王文軍、郭鐵偉未經請示審批,對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辦理了留置手續並關進了留置室。

  農婦死於派出所

  18時20分許,郭鐵偉建議王文軍撥打120急救電話,對周秀雲進行救治,王文軍安排姬騰飛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18時39分許,120急救人員趕到後,診斷周秀雲臨床初步印象為救前呼吸心跳驟停。後山西省榮軍醫院確認周秀雲死亡。

  經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秀雲係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死於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王友志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該事件發生後,被告人王文軍腳踩周秀雲頭髮等圖片、視頻在網絡上流傳,被各大網站轉載,網民大量點擊和跟帖,眾多媒體持續跟蹤報道,引起社會強烈關注,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現場工地有關管理制度、手機通話清單、公安機關有關規章制度、留置人員登記表,證人證言,被害人王友志的陳述,屍體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執法記錄儀、現場工地攝像頭拍攝的錄影資料,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任海波的供述和辯解等。

  □認定

  屬正常執行公務

  針對公訴機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相關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經查,案發時,王奎林、李康等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欲進入工地,被工地保安馬文東阻攔,雙方發生衝突,保安榮建凱報警。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等人根據110指揮中心指令,前往工地處理上述治安糾紛,屬於正常執行公務。可以認定,本案是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生的案件。

  另查,王文軍與郭鐵偉係依法出警,在現場對被指認的打人者王奎林、李康進行調查,將王奎林、李康等人帶上警車後,因周秀雲阻攔,與周發生爭執,後為擺脫制伏周,扭按了周的頭部。王文軍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

  扭按頭造成死亡

  經審,案發時,周秀雲持續抓著王文軍褲子褲兜處7分鐘,屬於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的妨礙執法行為。其間,王文軍對周秀雲多次口頭警告,周拒不松手。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第十九條的規定,王文軍對周秀雲可以徒手制止。

  此外,王文軍選擇實施的扭按周秀雲頭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當,違反了《規程》第三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秀雲死亡的結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王文軍的該行為屬於過失犯罪,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王文軍腳踩周秀雲頭髮,嚴重侮辱周秀雲人格尊嚴,郭鐵偉對王文軍的行為沒有制止;王文軍、郭鐵偉嚴重違背警察職責,對被帶回派出所的王友志等四人進行毆打;違法強制傳喚用手機拍照的案外人王成;未按規定請示、報批,對王友志等四人進行留置,均係濫用職權,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指控王文軍、郭鐵偉在工地現場執法語言明顯不當等言行,激化了矛盾,係濫用職權,與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能夠認定王文軍、郭鐵偉的濫用職權行為,且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宣判

  兩罪並罰獲刑5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文軍在執行公務中,對被害人周秀雲不當使用扭按頭部的徒手制止措施,明顯超出了合理限度,致周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並致一人輕傷,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予從輕處罰。郭鐵偉、任海波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二人宣告緩刑。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王文軍、郭鐵偉、任海波認罪悔罪,並對被害人及其親屬表示道歉。

  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參加了旁聽。

  太原法院網

  原標題:農婦太原派出所死亡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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