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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減刑假釋新規定:減為無期徒刑五年內不予減刑

2016-11-15 14:21:35|來源:中新網|編輯:李邵鵬

  中新網11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的夏道虎庭長介紹,本次修改,在2012年《規定》29個條文的基礎上,修改條文17條,合併條文2條,刪除(程式性)條文6條,新增條文20條,保留不變3條,總條文達42條。

  關於《規定》的主要內容,夏道虎介紹,一是明確了減刑、假釋的性質及適用要求。減刑、假釋的根本目的是激勵罪犯積極改造,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對積極改造罪犯的一種獎勵性措施。為了澄清司法實踐中對減刑、假釋性質的認識偏差並糾正一些不正確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條中即規定“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罪犯只有積極改造,表現優異者,才能獲得減刑、假釋。適用減刑、假釋,必須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和實現刑罰的目的。

  二是落實中政委文件精神,依法嚴格規範“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假釋工作。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

  三是細化《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減刑、假釋的新規定。《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四是進一步完善了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的規定。針對實踐中一些罪犯減刑過快過多,實際執行刑期偏短,特別是對一些重刑犯的刑罰執行存在生刑過輕、死刑過重等問題,《規定》通過科學測算,對有期徒刑罪犯、無期徒刑罪犯、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罪犯,在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 刑幅度上均做了相應調整,以便有效的發揮刑罰的功能。

  五是倡導擴大假釋適用。從司法實踐看,假釋制度比減刑制度改造效果更好,假釋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國適用假釋是一個普遍趨勢,而在我國長期以來減刑 適用佔絕對優勢,假釋制度的價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發揮。考慮到目前我國社區矯正制度日益健全,擴大假釋適用的條件不斷改善,新司法解釋規定,對部分罪行較 輕、符合規定條件的罪犯可以依法從寬適用假釋,對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可以優先適用假釋。

  六是堅持問題導向,注重解決司法實踐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難點問題。例如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緩、無期徒刑罪犯發現漏罪後,已經實際執行刑期、減去刑期的處 理;減刑、假釋裁定在再審案件中的效力認定;罪犯履行財産性判項情況與減刑、假釋關聯等難點問題,這次都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便於實際操作。

  夏道虎指出,總之,這次新出臺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刑罰執行變更的法律制度,進一步統一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有利於從實體制度上進一步保障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的公平、公正,切實發揮減刑、假釋對於促進罪犯積極改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目標。

  原標題:最高法減刑假釋新規定:減為無期徒刑五年內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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